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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5MB18626308/20241230-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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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昌宁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人员抚恤和 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根据《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山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保退役发〔2024〕3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自然增长机制,现将调整后的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在乡复员军人”调整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321.00元,调整后中央财政安排解放战争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3823.4元;省级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00元,调整后省级财政安排“解放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1632.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1476.00元;市级财政在中央和省级补助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补助240.00元;县级自然增长机制每人每年补助180.00元。调整后“解放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达到每人每年25875.40元,每人第一个月2156.32元,第二月开始每人2156.28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乡复员军人”达到每人每年25719.40元,每人第一个月2143.32元,第二月开始每人2143.28元。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调整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378.0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7860.0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1968.00元,县级自然增长机制每人每年补助180.00元,达到每人每年10008.00元,每人每月834.00元。

三、“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调整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4.0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8472.0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2112.00元,县级自然增长机制每人每年补助180.00元,达到每人每年10764.00元,每人每月897.00元。

四、“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调整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92.00元,达到每人每年8772.00元,每人每月731.00元。

五、“革命烈士家属”调整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41856.0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240.0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120.00元,县级每人每年补助480.00元,达到每人每年42696.00.00元,每人每月3558.00元。

六、“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调整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34956.0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240.0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120.00元,县级每人每年补助480.00元,达到每人每年35796.00元,每人每月2983.00元。

七、“病故军人遗属”调整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31968.0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240.0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120.00元,县级每人每年补助480.00元,达到每人每年32808.00元,每人每月2734.00元。

八、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调整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提至每服一年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00元,每服一年兵役60.00元。

九、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按中央规定和县级自然增长机制的抚恤标准执行。

以上生活抚恤补助新标准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