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MB18626308/20240604-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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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根据《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保山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保退役发〔2023〕32号)通知要求,结合我县自然增长机制,现将调整后的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在乡老复员军人”调整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440.00元,调整后中央财政安排解放战争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2502.4元;省级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00元,调整后省级财政安排“解放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1512.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1356.00元;市级财政在中央和省级补助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补助180.00元;县级自然增长机制每人每年补助180.00元。调整后“解放战争时期在乡老复员军人”达到每人每年24374.40元,每人每月2031.2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乡老复员军人”达到每人每年24218.40元,每人每月2018.20元(具体执行标准详见附件1)。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调整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450.0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7560.0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1890.00元,县级自然增长机制每人每年补助180.00元,达到每人每年9630.00元,每人每月802.50元(具体执行标准详见附件1)。
三、“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调整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0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8060.0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2020.00元,县级自然增长机制每人每年补助180.00元,达到每人每年10260.00元,每人每月855.00元(具体执行标准详见附件1)。
四、“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调整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540.00元,达到每人每年8280.00元,每人每月690.00元(具体执行标准详见附件1)。
五、“革命烈士家属”调整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39490.0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240.0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120.00元,县级每人每年补助480.00元,达到每人每年40330.00元,每人第一个月3360.87元,第二月开始每人3360.83元(具体执行标准详见附件1)。
六、“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调整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33290.0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240.0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120.00元,县级每人每年补助480.00元,达到每人每年34130.00元,每人第一个月2844.24元,第二个月开始每人2844.16元(具体执行标准详见附件1)。
七、“病故军人遗属”调整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30740.0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240.0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120.00元,县级每人每年补助480.00元,达到每人每年31580.00元,每人第一个月2631.74元,第二个月开始每人2631.66元(具体执行标准详见附件1)。
八、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调整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提至每服一年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00元,第一个月每服一年兵役57.37元;第二个月开始每服一年兵役57.33元(各乡镇根据服役年限自行核算补助标准)。
九、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按中央规定和县级自然增长机制的抚恤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详见附件2)。
以上生活抚恤补助新标准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请各乡镇切实落实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新的抚恤补助标准重新测算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及时、准确地按月录入“一卡通”管理平台,确保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昌宁县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2.昌宁县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