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索引号 11533025MB18626308-/2022-1020003 发布机构 昌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2-10-20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根据《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保山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保退役发〔2022〕29号)、《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云退役发〔2022〕88号)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调整后的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在乡老复员军人”调整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调整后中央财政安排抗战时期在乡复员军人1785.20元,其他时期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755.20元;省级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0元,调整后省级财政安排“解放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16.00元,“新中国成立后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03.00元;市级财政在中央和省级补助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补助5.00元;县级自然增长机制每人每月补助15.00元。调整后“解放战争时期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891.20元,“新中国成立后成立后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878.20元(具体执行标准详见附件1)。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调整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0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600.0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150.00元,县级自然增长机制每人每月补助15.00元,达到每人每月765.00元(具体执行标准详见附件1)。

三、“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调整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0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640.0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160.00元,县级自然增长机制每人每月补助15.00元,达到每人每月815.00元(具体执行标准详见附件1)。

四、“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调整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5.00元,达到每人每月645.00元(具体执行标准详见附件1)。

五、“革命烈士家属”调整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3075.83元,省财政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20.00元,市财政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10.00元,县级每人每月补助40.00元,达到每人每月3145.83元(具体执行标准详见附件1)。

六、“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调整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2671.5元,省财政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20.00元,市财政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10.00元,县级每人每月补助40.00元,达到每人每月2687.5元(具体执行标准详见附件1)。

七、“病故军人遗属”调整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2440.0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20.00元,市财政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10.00元,县级每人每月补助40.00元,达到每人每月2510.00元(具体执行标准详见附件1)。

八、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调整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每服一年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00元,达到每服一年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00元(各乡镇根据服役年限自行核算补助标准)。

九、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按中央规定和县级自然增长机制的抚恤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详见附件2)。

以上生活抚恤补助新标准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请各乡镇切实落实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新的抚恤补助标准重新测算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及时、准确地按月录入“一卡通”管理平台,确保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昌宁县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2.昌宁县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