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MB1020396X-/2020-1214008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文号 | 浏览量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摘录: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建部规第157 号)摘录: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相关文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部分内容摘录:“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各地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
2.《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县城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昌发改价格〔2014〕14号)。
部分内容摘录:“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种类及标准。(一)居民户,按户征收8元/月.户”。
3.《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城市生活垃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昌政发〔2015〕113号)。
部分内容摘录:“第八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纳的原则设定。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可根据不同行业委托代征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