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MB1533191D/20241128-00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11-28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医疗保障局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昌宁县湾甸傣族乡卫生院在开展医疗服务诊疗活动中,存在心功能测定、肌酐测定串换收费行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该院存在将心功能评定项目串换为心功能测定项目收费行为,并上传医保结算,涉及261人次,金额7830.00元;存在将肌酐测定(肌氨酸氧化酶法)串换为肌酐测定(干化学法)收费行为,并上传医保结算,2024年1月至8月,涉及119人次,金额1190.00元。以上两项费用共计902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昌宁县医疗保障局班子会议研究,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云南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第十一条一般情形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
1.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基金9020.00元(大写:玖仟零贰拾元整);
2.处造成损失基金1.5倍的罚款13530.00(大写:壹万叁仟伍佰叁拾元整)。
3.责令改正违规行为,约谈有关负责人并通报至全县各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