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MB1533191D-/2022-0413009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医保报销政策调整 | 发布日期 | 2022-04-13 |
文号 | 浏览量 |
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
按照《关于印发保山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医保〔2021〕54号)文件及省市相关要求,2022年起医疗保障帮扶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现将现行医保帮扶政策汇总下发,请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各定点医疗机构抓好贯彻落实。
一、现行医保政策
(一)保障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
(二)参保资助政策。2022年征收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时,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由医疗救助给予定额资助参保。过渡期内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资助参保标准从2022年至2025年逐年下调,具体标准为2022年135元,2023年90元,2024年45元,到2025年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三)基本医保待遇政策。2022年1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行公平普惠保障,执行统一的待遇保障政策。
(四)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农村低收入人口较普通参保人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2022年底前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脱贫稳定户2021年-2023年执行农村低收入人口大病保险倾斜政策,2023年后逐步调整。
(五)医疗救助待遇政策。自2022年3月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边缘易致贫户救助政策全面实施。
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边缘易致贫户、低保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不含住院起付线)按70%的比例救助,普通疾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000元。重大疾病、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00000元。脱贫稳定户2021年-2023年执行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救助政策,2023年后根据国家、省、保山市政策逐步调整。
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不含住院起付线)按100%救助,无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限制。
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城市三无人员、重度精神病患者、农村贫困残疾人、孤儿、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患重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不含住院起付线)的按照30%的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00元,患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尿毒症)住院的按照70%的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