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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93-8-/2022-0623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发改局
公开目录 涉企收费监管 发布日期 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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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昌宁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县级)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公安






中央目录项目

1.证照费







(2)机动车驾驶员牌证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云发改收费(2005)595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




①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同上




汽车号牌

元/副

反光100元 不反光80元

同上

1、号牌工本费包括专用固封



摩托车号牌

元/副

反光70元 不反光50元

同上

装置安装费



挂车号牌

元/副.面

反光50元 不反光30元

同上

2、补发按上述标准收取,不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

元/副

反光40元 不反光25元

同上

得加收任何费用



机动车临时号牌

元/张

5.00

同上




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元/个

1.00

同上

单独补发时1元一个



号牌架(铁质)及同类产品

元/只

5.00

同上

车主自愿安装,含安装费



号牌架(铝合金)及同类产品

元/只

10.00

同上

车主自愿安装,含安装费



②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工本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




机动车行驶证

元/本

10.00

同上




机动车临时行驶证

元/本

10.00

同上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元/本

10.00

同上




机动车驾驶证

元/本

10.00

同上

补办按上述标准收费,不得另行收费



机动车行驶证(遗失或污损补办)

元/套

15.00

同上

每套正证10元副证4元外壳1元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污损补办)

元/套

10.00

同上

每套正证6元副证3元外壳1元

自然资源






中央目录项目

2.土地复垦费



《土地管理法》




土地复垦费

元/亩

根据破坏程度计

《土地管理法》



3.土地闲置费



《土地管理法》




土地闲置费

元/亩

所占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4倍

《土地管理法》、 财预(2002)584号



4.不动产登记费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云价综合[2016]162号,财税(2019)45号




(1)证书工本费

元/本

10

同上

核发1本免收



(2)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元/件

80.00

同上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



(3)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元/件

550.00

同上



具体优惠减免等政策详见文件规定



5.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




耕地开垦费



云价综合(2011)18号、云价综合(2011)116号,云价综合(2018)19号




旱地

元/亩

9000(13元/㎡)


116号规定:对部分水利工程库区淹没的耕地,按18号文件下限标准的70%进行收取(我县暂时无)



水田

元/亩

10500(16元/㎡)




基本农田

元/亩

12000(18元/㎡)


住房城乡建设







中央目录项目







6.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云财非税〔2020〕17号:自2020年12月29日起,免征对批准占道经营的城市道路占用费

建城[1993]410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财税(2015)68号,云财非税(2016)14号

2019年1月1日起,收费标准继续降低30%



(1)建筑施工临时占道







①主干道:车行道

元/m2.天

0.50

云价房发(1996)248号




人行道

元/m2.天

0.40

同上




空地路肩

元/m2.天

0.30

同上




②次干道:车行道

元/m2.天

0.40

同上




人行道

元/m2.天

0.30

同上



次干道 :空地路肩

元/m2.天

0.20

同上




③一般道:车行道

元/m2.天

0.50

云价房发(1996)248号




人行道

元/m2.天

0.40

同上




空地路肩

元/m2.天

0.30

同上




④其他道路:车行道

元/m2.天

0.30

同上




人行道

元/m2.天

0.20

同上




空地路肩

元/m2.天

0.10

同上




(2)经营性占道



云价房发(1996)248号




①主干道:车行道

元/m2.天

1.00

同上




人行道

元/m2.天

0.80

同上




空地路肩

元/m2.天

0.60

云价房发(1996)248号




②次干道:车行道

元/m2.天

0.80

同上




人行道

元/m2.天

0.60

同上




空地路肩

元/m2.天

0.40

同上




③一般道:车行道

元/m2.天

1.00

同上




人行道

元/m2.天

0.80

同上




空地路肩

元/m2.天

0.60

同上




④其他道路:车行道

元/m2.天

0.60

同上




人行道

元/m2.天

0.40

同上




空地路肩

元/m2.天

0.20

同上




(3)经营性临街雨篷



云价房发(1996)248号

不含地面占道



主干道

元/m2.年

40.00

同上




次干道

元/m2.年

30.00

同上




一般道路

元/m2.年

20.00

云价房发(1996)248号




其他道路

元/m2.年

10.00

同上




(4)车辆临时停放



云价房发(1996)248号




①机动车:车行道

元/m2.天

0.70

云价房发(1996)248号、

云财非税(2016)14号

昌宁县暂时按昌发改价格(2016)5号执行,待国家出台收费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空地路肩

元/m2.天

0.30

云价房发(1996)248号




②非机动车:车行道

元/m2.天

0.40

云价房发(1996)248号




其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城区停车泊位)



昌发改价格[2016]5号




空地路肩

元/m2.天

0.20

云价房发(1996)248号




(5)广告牌、霓虹灯设施

元/m2.年

300.00

云价房发(1996)248号




(6)新开车辆通道口

元/m2.天

0.50

云价房发(1996)248号




(7)道路挖掘修复费



云价房发(1999)232号




①车行道



同上




沥青路面 :主干道

元/m2

165

同上




次干道

元/m2

140

同上




支路、街坊路

元/m2

105

同上




砼路面 :主干道

元/m2

118

同上




次干道

元/m2

110

同上




支路、街坊路

元/m2

98

同上




其他道路 主干道

元/m2

58

同上




平、侧石

元/m

30

同上




②人行道



同上




砼路面

元/m2

69

同上

不含地面占道



料石铺装

元/m2

57

同上




预制块 彩色

元/m2

78

同上




素色

元/m2

70

同上




铺装残块

元/m2

30-50

同上




③路肩空地(无铺装)



同上




主路

元/m2

12.00

同上




次路

元/m2

8.00

同上




支路、街坊路

元/m2

5.00

同上




7.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新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申请易地建设的

元/m2

1200.00

云价综合〔2014〕42号

云发改物价〔2019﹞425号

降低30%执行



(2)其他

元/m2

10.00

同上

水利






中央目录项目

8.水资源费



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1992]价费字181号




(1)工业取水



昌发改价格[2012]10号




江河

元/立方米

0.25

同上




湖泊

元/立方米

0.25

同上




普通地下水(冷水)

元/立方米

2.00

保政发(2016)48号

城市规划区以外标准



普通地下水(冷水)

元/立方米

不低于城市非居民用水价格(含污水)的10倍

保政发(2016)48号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标准



地下水(热水)

元/立方米

10.00

保政发(2016)48号

2016年1.1前获得取水权的



地下水(热水)

元/立方米

按现有城市供水价格(不含污水和水资源)的20倍

保政发(2016)48号

2016年1.1后(含)获得取水权的



(2)生活取水



昌发改价格[2012]10号




江河

元/立方米

0.20

同上




湖泊

元/立方米

0.20

同上




普通地下水(冷水)

元/立方米

2.00

保政发(2016)48号

城市规划区以外标准



普通地下水(冷水)

元/立方米

不低于城市非居民用水价格(含污水)的10倍

保政发(2016)48号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标准



地下水(热水)

元/立方米

10.00

保政发(2016)48号

2016年1.1前获得取水权的



地下水(热水)

元/立方米

按现有城市供水价格(不含污水和水资源)的20倍

保政发(2016)48号

2016年1.1后(含)获得取水权的



(3)水力发电用水



昌发改价格[2012]10号




江河



同上




其中: 大型

分/千瓦时

0.80

同上




中型

分/千瓦时

0.70

同上




小型

分/千瓦时

0.4

同上




(4)火力发电用水

分/立方米


同上




江河

分/立方米

1.50

同上




湖泊、地下水

分/立方米

2.00

同上




(5)其他取水



昌发改价格[2012]10号




江河

元/立方米

0.25

同上




湖泊

元/立方米

0.30

同上




普通地下水(冷水)

元/立方米

2.00

保政发(2016)48号

城市规划区以外标准



普通地下水(冷水)

元/立方米

不低于城市非居民用水价格(含污水)的10倍

保政发(2016)48号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标准



地下水(热水)

元/立方米

10.00

保政发(2016)48号

2016年1.1前获得取水权的



地下水(热水)

元/立方米

按现有城市供水价格(不含污水和水资源)的20倍

保政发(2016)48号

2016年1.1后(含)获得取水权的


9.水土保持补偿费



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自2017.7.1起降低标准,详见文件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云价收费(2017)113号




a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包括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

元/平方米

0.7


按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b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间

元/吨

0.5


按开采量



c取土、挖沙(河道采沙除外)、采石、烧制砖瓦石灰

元/立方米

0.3


根据土、石、渣量



d排放废弃土、石、渣

元/立方米

0.3


根据土、石、渣量

法院






中央目录项目

10.诉讼费



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




诉讼费



《诉讼费交纳办法》、国务院令(2006)481号)




⑴案件审理费



国务院令(2006)481号




①财产案件



同上




不超过1万元的

元/件

50.00

同上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部分


按2.5%

同上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部分


按2%

同上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


按1.5%

同上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


按1%

同上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


按0.9%

同上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按0.8%

同上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


按0.7%

同上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


按0.6%

同上




超过2000万元部分


按0.5%

同上




②非财产案件



国务院令(2006)481号




离婚案件

元/件

50-300

同上




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超20万元的


按0.5%

同上




侵权案件

元/件

100-500

同上




侵权案涉及赔偿金额超5万至10万元的


按1%

同上




侵权案涉及赔偿金额超10万元


按0.5%

同上




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同上




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

元/件

500-1000

同上




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

按财产案执行


同上




④劳动争议案件

元/件

10.00

同上




⑤行政争议案件



同上




商标、专利、海事

元/件

100.00

同上




其他行政案件

元/件

50.00

国务院令(2006)481号




⑥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元/件

50-100

国务院令(2006)481号




⑵申请费



国务院令(2006)481号




①申请执行案件



国务院令(2006)481号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元/件

50-500

同上




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1万元

元/件

50

同上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1.5%

同上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1%

同上




超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0.5%

同上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0.1%

同上




②申请保全措施的



同上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元/件

30.00

同上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1%

同上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0.5%

同上

最多不超过5000元



③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

1/3

同上




④申请公示催告的

元/件

100

同上




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元/件

400

同上




⑥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 额计算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

减半交纳

同上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⑦海事案件



同上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元/件

1000-1万元

同上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元/件

1000-5000

同上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元/件

1000-5000

同上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元/件

1000

同上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元/件

1000

同上


注:"◎"涉企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