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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93-8/20250429-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发改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职责 发布日期 2025-04-29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法定实施主体

法定行使层级

备注

1

粮食收购、储粮安全、储粮安全生产、粮油质量管理

县级国有粮食企业、县内粮食经营备案企业未备案的粮油加工、流通经营户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县级


2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县内电力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第二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第三十八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授权实施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级


3

对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抽查

企业投资备案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级


填表说明:

1.本表填报行政执法部门所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包括纳入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和未纳入的事项。

2.“检查事项”“检查对象”参考《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编制口径和标准》中“抽查事项”“检查对象”的填报指南。

3.“检查依据”精确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4.“法定实施主体”“法定行使层级”根据检查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