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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501526464XP-/2021-1202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耈街乡
公开目录 政府采购信息 发布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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耈街彝族苗族乡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乡政府采购工作,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采购廉洁高效,建立和完善内控风险防范措施,实现采购公开、公正、公平。根据《昌宁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通知》(昌财发﹝2019﹞54号)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云政办函﹝2019﹞23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本乡政府采购活动作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第二条本乡所有乡直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云政办函﹝2019﹞23号)中所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20万元及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一律由采购员统一采购,并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采购业务,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货物、服务类以及工程类等采购项目实行线下分散自行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政府采购监督领导小组,作为专门履行政府采购管理的监督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长担任,成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各乡直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我乡采购相关管理内控制度,采购重大事项决策,指导监督采购活动全过程。

第五条成立政府采购组织领导小组,作为专门履行政府采购具体职能的行使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政的副乡长担任,成员由各乡直单位采购员(报账员)、项目办相关人员组成。各乡直单位采购员负责政府采购沟通、协调、联络及采购具体业务,归档与采购活动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 采购业务预算管理

第六条财政所负责向乡直单位传达县财政局关于采购相关规定和要求,各单位按要求编制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报财政所汇总。

第四章 采购程序与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按要求提出采购申请,说明采购原因 、采购内容、采购预算金额等涉及事项,填写《昌宁县耈街彝族苗族乡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昌宁县耈街彝族苗族乡政府采购项目申报明细表》报政府采购组织领导小组,按如下程序审批:

(一)1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政府采购组织领导小组复核,由财政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采购;

(二)1万元-5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政府采购组织领导小组复核,财政分管领导再次复核后,报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采购;

(三)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提交党政领导班子会研究并附会议记录,采购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政府采购组织领导小组复核,财政分管领导再次复核后,报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五章 采购方式确定

第八条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自主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根据采购资金的来源、采购商品的范围、采购金额的大小,执行不同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一)1万元以下的采购业务,采购人按照“节俭高效、物有所值、货比三家”的原则自行组织简易采购程序,原则上同等条件下选择价格最低者为供货(服务)单位 ;

(二)1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采购;

(三)工程类(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业务提交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确定采购方式,若确定为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必须由政府采购组织领导小组或项目办提交3家以上企业报价单报乡党政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具体实施单位。

第六章 签订合同

第九条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约定的事项依法签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合同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名称、标的、数量、单价或金额、质量要求、履约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售后服务、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由采购单位审核确定采购合同内容,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留存。

第七章 履约验收

第十条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由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监督领导小组、政府采购组织领导小组组成不少于3人的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应出具验收材料,列明验收情况,由验收双方共同签字。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采购活动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资料必须一式四份,一份为财务资料,一份为单位存档,一份报采购管理办公室存档、一份报财政所留存备查。采购单位和采购员对采购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