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410-5/20250917-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财政局 |
| 公开目录 | 政府采购 | 发布日期 | 2025-09-17 |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决定书
昌财发〔2025〕108号
申请人(以下称申请人): 昆明鹏昊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新迎小区7组团4幢1单元603号
被申请人1(以下称采购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
地 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517号
被申请人2(以下称代理机构):保山立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B座1801室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因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政府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YNZC开头)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8月20日受理并进行了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申请事由
申请事项1-3:强制节能产品认证缺失(详细内容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裁决申请书》为准)
事实依据:(1)机房空调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附清单截图)中“★”标注的强制采购产品。为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 ;(2)经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产品查询(官网链接),上述产品均无有效节能认证证书。
申请事项4-10:全光网络设备做假应标。(详细内容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裁决申请书》为准)
事实依据:根据官方网站相对应产品查询中标号“锐捷RG-S7805C”无多业务融合板卡,无法对摄像头等物联终端统一识别、认证和管理;虚假应标,要求提供样机功能验证。
申请事项11-14:智慧校园功能虚假应标。(详细内容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裁决申请书》为准)
事实依据:智惹校园平台招标文件序号(带★是核心产品:6-2★教务管理平台中的“成绩管理、技能鉴定管理、课堂监控(远程巡课)、学籍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课表管理、人脸识别课堂考勤、排课与调课管理、评教管理、教学常规管理、教材管理、考务管理、学期教学任务安排、选课管理。”其中此次中标方提供的品牌:元素、型号:智慧校园V1.0无“技能鉴定管理”功能,属于虚假应标。
申请事项15-16:物联网设备负偏离(详细内容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裁决申请书》为准)
事实依据: 根据招标件文件技术参数要求“6-9 宿舍人脸考勤机,4.识别距离:0.3-2米;14人脸数据库:支持不少于5万张人脸库;”中标人投标的品牌:海清,规格型号:FS033-V21C-HS-FDLV。识别距离:0.3-1.5米;14.支持不少于2.4万张人脸库;无法满足招标要求,属于虚假应标。
申请事项17:采购代理机构对项目质疑不作为(详细内容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裁决申请书》为准)
事实依据:未按规定提供质疑答复所需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对质疑仅主观答复。
三、调查情况
1.被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详细内容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裁决事项情况为准)。
2.项目开展情况:2025年6月26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2025年7月21日,本项目开标、评标;2025年7月28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公告,(供应商)中标(成交);2025年8月4日,采购人、代理机构收到质疑,2025年8月13日,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质疑;2025年8月18日,投诉人提起投诉。本项目已(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已(未)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3.查证核实情况:本机关于2025年8月20日决定受理该投诉下达通知暂停该政府采购活动,并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相关质证资料。2025年9月10日对投诉事项逐一进行书面审查,昌宁县财政局认为:投诉事项9,投标供应商的“偏离表1-4分光器 ”描述为“正偏离”,而对应的投标产品功能截图,该型号的产品不符合正偏离要求,仅为“单链路上行”。投诉事项10,“1-7 接入光模块”虽有相应的功能截图证明其满足,但文件中无法判别是否为停产或淘汰产品。结合招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 (6)其他技术要求:②投标人所投产品机型的硬件和软件均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当前推向市场、符合产品要求的最新版本,所投产品必须为采购合同签订起一年内全新生产的产品,不得是即将停产或淘汰的产品。”也明确要求。经核实该产品的退市公告也明确指出该产品2024年9月20日不再接受该产品的订单,将于2028年9月20日正式在中国大陆市场停止服务,在该日期之后不再提供有关该产品的任何服务。该中标产品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四、本机关查明
投诉事项1-8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9投标供应商的“偏离表1-4分光器 ”描述为“正偏离”,而对应的投标产品功能截图,该型号的产品不符合正偏离要求,仅为“单链路上行”。投诉事项10“1-7 接入光模块”虽有相应的功能截图证明其满足,但文件中无法判别是否为停产或淘汰产品。结合招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6)其他技术要求:②投标人所投产品机型的硬件和软件均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当前推向市场、符合产品要求的最新版本,所投产品必须为采购合同签订起一年内全新生产的产品,不得是即将停产或淘汰的产品。”也明确要求。经核实该产品的退市公告也明确指出该产品2024年9月20日不再接受该产品的订单,将于2028年9月20日正式在中国大陆市场停止服务,在该日期之后不再提供有关该产品的任何服务,该中标产品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11-17项缺乏事实依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裁决申请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标(评审)报告、评标(评审)录音录像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投诉事项9、投诉事项10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五、处理决定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如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60日内向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6个月内向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宁县财政局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