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学校提交的年检自检自查材料,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于3下旬开始根据相关指标和程序,组成年检工作组,通过书面检查、现场评估等方式完成学校的年检评估工作。根据检查情况,做出年检结论,进行公示,发布年检通报,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