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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93-8-/2022-1228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发改局
公开目录 价格调控 发布日期 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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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昌宁县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昌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你局《关于昌宁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昌城管发〔2022〕38号)收悉。按照政府定价程序,经相关部门审议,现将我县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处理范围和分类

(一)处理范围:对全县新建、拆旧和装修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收集、分捡、填埋处理;

(二)建筑垃圾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渣土、混凝土块、碎石块、砖瓦碎块、废砂浆、泥浆、沥青块等垃圾;第二类包括废塑料(泡沫)、废玻璃、废竹木等泡物废料。

二、收费标准

(一)渣土、混凝土块、碎石块、砖瓦碎块、废砂浆、泥浆、沥青块等按重量收取,收费标准为11元/吨。

(二)废塑料(泡沫)、废玻璃、废竹木等泡物按承载货物的车辆类型收取,收费标准:正三轮摩托车20元/车、微型车40元/车、拖拉机50元/车、单桥车180元/车、双桥车270元/车,未列车型参照同类车型收取。

(三)上述收费标准均不含拉到垃圾处理厂的运费。

三、相关政策及要求

(一)垃圾处理企业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巧立名目乱收费;认真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增加透明度;要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垃圾回收处理的能力和水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建筑垃圾;同时接受价格、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认真履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制定和出台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坚决杜绝建筑垃圾不按要求进厂,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等行为的发生,为推动全县文明城市建设营造良好氛围、创造有利条件。

四、执行时间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全县建筑垃圾处理价格的批复》(昌发改局价格〔2019〕7号)同时废止。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