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93-8-/2022-0601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发改局 |
公开目录 | 价格调控 | 发布日期 | 2022-06-01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制定全县农村敬老院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昌宁县民政局:
你局《关于昌宁县农村敬老院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请示》(昌民政发〔2021〕64号)收悉。按照政府定价程序,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县农村敬老院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及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定价的项目和对象
政府投资兴建的农村敬老院基本养老服务定价项目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对“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的老年人)以外的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
(一)床位费
单人间:600.00元/人.月,双人间:400.00元/人.月,三人间:300.00元/人.月,四人间:200.00元/人.月。
(二)护理费
一级护理:1500.00元/人.月;二级护理:1000.00元/人.月;三级护理:600.00元/人.月;特殊护理:护理费标准由敬老院与入住老人及其亲属协商确定。
养老护理等级划分及服务内容按照云价收费〔2015〕13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相关政策及要求
(一)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敬老院收取床位费和护理费不得高于上述标准;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和巧立名目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备案制。
(二)加强收费公示工作。敬老院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价格投诉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敬老院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树立良好形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优惠。
四、执行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公示1个月后试行。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