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93-8-/2018-1102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发改局 |
公开目录 | 价格调控 | 发布日期 | 2018-11-02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漭水集镇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漭水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调整集镇供水价格的请示》(漭政发〔2018〕124号)收悉。按照政府定价的相关程序,经相关部门研究,现将漭水集镇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标准及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水价调整的内容
(一)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定价规则,调整集镇自来水供水价格,自来水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两类;把水资源费计入定价成本。
(二)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二、调整的水价标准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1. 居民生活用水: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居民户(含农村居民)、镇直机关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公用绿化和畜禽养殖等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取。
2.非居民生活用水: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医疗单位、工矿企业、交通运输用水以及商业贸易、餐饮服务业、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信息咨询、中介机构、金融保险业、信托投资、房地产、邮电通信、交易服务行业和建筑施工用水均按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取。
(二)水价标准
1. 居民生活用水:1.9元/立方米;
2. 非居民生活用水:2.3元/立方米。
(三)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月实际用水量在20立方米以内(含20立方米)的,自来水价格按1.9元/立方米收取;月实际用水量超过20立方米至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部分,自来水价格加价50%执行;月实际用水量超过25立方米以上部分,自来水价格加价100%执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范围内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公用绿化和畜禽养殖等暂不执行阶梯水价制度。
(四)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昌发改价格〔2018〕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相关政策及要求
(一)严格执行价格标准。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标准,不得提高价格标准和巧立名目乱收费;要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增加透明度;要严格财务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同时接受价格、财政和社会监督。
(二)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供水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树立良好形象;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向广大用水户做好宣传工作;对孤寡老人和五保户给予减免优惠,确保这些人的基本生活不受此次定价的影响。
(三)努力拓宽用水市场。供水单位要大力开辟新的用水市场,增加售水量,相对降低水价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四、执行时间
本批复从2019年1月1日的用水量开始执行。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