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93-8-09_C/2018-0706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发改局 |
公开目录 | 价格调控 | 发布日期 | 2018-07-06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全县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费的批复
昌宁县畜牧兽医局:
你局《关于提高生猪屠宰加工费的请示》(昌牧医发〔2017〕26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健康发展,按照政府定价的相关程序,经十三届县委第25次常委会议审定和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全县生猪屠宰加工服务费调整标准及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全县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费统一执行一个标准:每头50元。
二、相关政策和要求
(一)此次调整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只许下浮,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巧立名目乱收费;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按规定严格执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增加透明度,同时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和个体户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决杜绝拒宰和私屠乱宰等行为的发生,保证肉品安全。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调价工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宣传;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秩序,对借此次调价之机哄抬肉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按规定从严查处,维护消费者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三、执行时间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全县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费的批复》(昌发改价格〔2014〕24号)同时废止。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