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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93-8-06_C/2018-0706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发改局
公开目录 价格调控 发布日期 2018-07-06
文号 昌发改价格〔2018〕5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县城自来水供排水价的批复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县城自来水供排水价格的批复

昌宁金润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县城供排水价格的请示》(昌水司发〔2017〕9号)收悉。按照政府定价的相关程序,经十三届县委第25次常委会议审定和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县城自来水供排水价格调整标准及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县城自来水供排水调整的类别和内容

(一)调整污水处理费。根据省委省政府34号、市委市政府14号和县委县政府20号文件规定:污水处理费,县城和重点建制镇居民不低于0.85元/立方米、非居民不低于1.2元/立方米。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自来水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定价制度,适当调整县城自来水价格;把自来水经营企业应缴纳的水资源费纳入定价成本,在水价中不再单列。

(三)严格执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加快实施非居民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自来水供排水价格标准(详见附表)

(一)收费范围和对象:金润公司供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户。

(二)价格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3.5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价格2.6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9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终端价格4.7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价3.4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3元/立方米。

3、特殊行业用水终端价格7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价格5.7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3元/立方米。

4、市政用水终端价格2.3元/立方米,免收污水处理费。

三、相关政策及要求

(一)严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金润供水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月实际用水量在20立方米以内(含20立方米)的,自来水价格按2.6元/立方米收取;月实际用水量超过20立方米至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部分,自来水价格加价50%执行;月实际用水量超过25立方米以上部分,自来水价格加价100%执行。污水处理费不纳入阶梯式水价的加价基数,按正常标准随加价后的自来水价格收取。养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单位、村委会(社区)、学校、幼儿园等用水暂不执行阶梯水价。

(二)加快实施非居民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计划)用水10%(含10%)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含30%)的部分加价50%,30%-50%(含50%)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的部分加价200%。污水处理费不纳入该制度的加价基数。

自来水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我县非居民用户用水情况,依据《云南省用水定额》制定符合实际的政策方案和《实施细则》,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加快实施非居民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确保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三)采取配套措施,对低收入群体实施优惠政策。一是对金润供水公司供水管网范围内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城乡用水户,每户每月免费供水4立方米,4立方米以上按调整后的供排水价格执行。二是对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云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用水户,每户每月用水4立方米以内(含4立方米) 收取自来水价格2.6元/立方米,暂不收取污水处理费;超出部分按调整后的供排水价格执行。三是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质的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由金润供水公司对实际收养人数进行核实,收养人员每人每月3立方米以内的用水,收取自来水价格2.6元/立方米,暂不收取污水处理费;超出部分按调整后的供排水价格执行。

(四)金润供水公司要严格执行价格标准,不得提高价格标准和巧立名目乱收费;要认真做好水价调整的宣传工作,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增加透明度,同时接受价格、财政和社会监督。

四、执行时间

本批复从2018年7月1日的用水量开始执行。原《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转发<保山市发改委关于调整昌宁县城供排水价格批复>的通知》(昌发改价格〔2012〕17号)同时废止。

附:《昌宁县城自来水供排水到户价格表》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