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406-8/20251224-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住建局 |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发布日期 | 2025-12-24 |
| 文号 | 浏览量 |
各瓶装燃气供应门市、各物业公司:
为切实加强瓶装燃气(含瓶装液化石油气、瓶装民用燃气二甲醛)管控工作,着力消除高层民用建筑用气隐患,根据《保山市瓶装燃气经营管控工作方案》及相关行业规范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明确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为高层民用建筑”,同时规定“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对“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明确规定防火间距、储量、报警装置、电气设计等有关设置条件及规范要求。为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因不当使用瓶装燃气的火灾、爆炸等危害,保护高层民用建筑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请各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公司服务小区的高层民用建筑瓶装燃气使用业主信息登记,加强宣传和引导,切实杜绝未达标或不规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现象。
二、对小区内商业用户、居民用户使用瓶装燃气必须严格实名登记,形成台账,实现钢瓶去向可查询,确保小区内瓶装燃气使用规范、安全管理到位。
三、各瓶装燃气供应门市禁止对未达标或不规范使用瓶装液化气作燃料的高层居民建筑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
四、各瓶装燃气供应门市进行自检自查工作,严格实行送气台账实名登记,并做好高层民用建筑瓶装液化气使用情况登记。联系人:杨腾辉,电话(传真)0875-7130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