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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8169183-5-/2020-0708001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监管执法 发布日期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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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关于2020年7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7月我局对云南省湾甸勐亚水泥有限公司羊厂坡石灰岩矿转型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滨河东路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行政审批与土壤环境股 邮政编码:678100 联系电话:0875-7121139(兼传真)

政务服务中心:0875-7120833 电子邮箱:2509620535@qq.com

项目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云南省湾甸勐亚水泥有限公司羊厂坡石灰岩矿转型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昌环字〔2020〕19号

2020年7月7日

                                                  昌环字〔2020〕19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关于云南省湾甸勐亚水泥有限公司羊厂坡石灰岩矿转型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云南省湾甸勐亚水泥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云南省湾甸勐亚水泥有限公司羊厂坡石灰岩矿转型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根据技术评估意见和环评报告书结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项目位于昌宁县湾甸乡,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占地面积0.4503km2,根据《云南省昌宁县羊厂坡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区保有333类矿石资源量714.25万吨,开采标高865m~760m,开采矿种为水泥用石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区范围、面积及开采标高均未变化,生产规模由原9万吨/年升级为1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为71年,全部为建筑用石灰岩矿外售。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主要对原有矿山破碎系统进行扩建,配套建设环保设施。

项目总投资17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4.6万元,占总投资的5.98%。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要求进行建设,经批复后的环评报告表可作为项目建设及下步运行管理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环境管理。

施工期废气主要通过采取洒水降尘,运输产生扬尘的车辆覆盖篷布、材料设备等轻装轻卸,降低装卸高度减少扬尘对周边环境空气的影响。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方案,距离衰减、选用低噪声设备等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在设施、设备安装过程中产生的设备包装箱等施工垃圾通过集中收集后外售。施工人员不在项目区食宿,无生活污水排放。

(二)加强营运期的环境管理。

1.废水。营运期生产用水、工业场地初期雨水、地表径流、淋滤水和生活污水。矿山产生的含油机修废水依托公司水泥厂生产车间的机修间设置的10m3机修废水隔油池处理后就近用于道路洒水降尘,不外排。工业场地周边设置截排水沟,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处理后回用于凿岩用水、洒水降尘等不外排。排土场外围修建截排水沟,设置容积为60m3排土场淋滤水收集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凿岩用水、洒水降尘等不外排。雨天露天采场地表径流经截排水沟进入最低平台末端300m3沉砂池沉淀后,进入南大沟并汇入湾甸河。食堂产生的含油废水经食堂废水隔油池预处理后与其它生活污水一起排入水泥厂生活区南侧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排入水塘暂存,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

2.废气。营运期凿岩钻孔采用湿式凿岩,在作业面洒水降尘,降低粉尘的产生;露天采场、矿石铲装扬尘通过定期采取洒水抑尘措施,控制扬尘对环境的影响。破碎站采取全封闭形式,在破碎车间进料口设置高压喷雾系统,进行洒水喷雾,湿式破碎,并在破碎和筛分设备上设置集气罩,粉尘通过集气管道进入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置;输送皮带运输设置需全封闭,落料口设置溜槽,对原料转运和运输采取密闭措施。原料堆场、成品堆场采取半封闭式结构,加设彩钢顶棚,三面设围挡,并增设喷雾洒水装置;排土场采取洒水车进行洒水降尘;厨房油烟依托公司食堂通过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爆破废气通过选择合理的爆破方式提高爆破率,降低炸药用量,减少爆破废气的产生;加强项目区绿化,利用植被覆盖减少扬尘污染,汽车在运输过程中需采取加盖篷布、严禁超载、途经居民聚居区时降低车速等措施减少对环境空气及居民的影响。废气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3.噪声。营运期噪声采取基础减振、设置消声器,凿岩设备设置隔震垫,破碎筛分机、水泵等生产设备做减震处理,破碎筛分机采取封闭措施,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合理安排采矿作业时间加强运输车辆管理,爆破矿山严禁夜间爆破作业,爆破安全距离设警戒线等措施降低对周边村庄的影响,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营运期表层剥离、开挖产生的废石部分回填至采空区,部分堆放在排土场,待服务期满后对排土场和矿山开采区进行封场绿化覆土。加强排土场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建设,采取洒水措施,做好周边植树造林,减少扬尘影响。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按照当地环卫部门要求清运处置;地表径流沉砂池、淋滤水和初期雨水收集池污泥定期清掏,堆存于排土场,待矿山服务期满后用于采空区回填;布袋收尘器粉尘统一收集后交由水泥厂用作原料;废机油收集贮存在危废暂存间,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及时处置。

5.生态保护。严格按照林草、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要求,做好矿山生态恢复综合治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成立环保管理机构,落实环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对环保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建立健全环保设施(措施)管理全过程运行记录和台账,保证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到位,确保达到环评提出的治理要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完工后,依法按照国家项目环境管理程序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备案。违反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本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重大变更的需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请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监督管理。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2020年 7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