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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8169183-5/20250408-00001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公开目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日期 202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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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关于2025年4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4月我局对石头寨光伏发电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滨河东路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行政审批与土壤环境股 邮政编码:678100 联系电话:0875-7121139(兼传真)

政务服务中心:0875-7120833 电子邮箱:849927573@qq.com(工作邮箱)


项目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石头寨光伏发电项目(二期)

昌环准〔2025〕3号

2025年4月8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关于石头寨

光伏发电项目(二期)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云绿能(昌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石头寨光伏发电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技术评估意见和环评报告表结论,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

项目位于保山市昌宁县鸡飞镇。地理坐标为:起点东经99°25'54.109"—99°26'38.449";北纬24°39'32.134"—24°39'11.972"。项目性质为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409-530524-04-05-495418。项目工程建设占地总面积17.84hm2,按占地性质,其中永久占地0.10hm2,临时占地17.74hm2。占地类型为园地、林地(灌木林)、交通运输用地。建设区域内不涉及农户房屋拆除及专项设施改(迁)建。建设规模及内容包括:项目共装设42616块580Wp的单晶硅双面光伏组件,额定装机容量为20MW(AC),安装容量为24.717MWp(DC)。规划布置7个方阵工程,采用5/1/1个标称容量3.2/1.6/2.6kW的组串式逆变方阵,选用峰值功率为580Wp的单晶硅电池组件。光伏发电系统采用“集中安装建设,多支路上网”的技术路线,每个方阵配置240/120/192个组串(每个组串由28块组件串联),10/5/8台额定功率320kW的组串式逆变器,5/1/1台容量为3200/1600/2600KVA双绕组箱变。25年总发电量为34675.9MW•h,25年年平均发电量为1402.9MW•h,25年年平均等效满负荷利用小数为1474.4小时。

项目总投资983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6.2万元,占总投资的0.67%。

在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所产生的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预防和减轻。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项目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的技术评估结论,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要求进行建设,经批复后的环评报告表可作为项目建设及下步运行管理的依据。你公司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

1.废水。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废水、生活污水及雨季地表径流。严格管控废水污染,分别设置3座m3沉砂池处理含泥沙废水,施工废水,经沉砂池进行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区域洒水降尘或机械冲洗,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旱厕收集后,与旱厕污泥一起定期委托附近村民统一清掏后进行综合利用,不外排;雨季地表径流,通过自然沟道、临地截排水沟、场内道路排水系统汇集沉淀处理后,外排至附近沟渠。施工期设置临时拦挡并采取彩布覆盖裸露面,防止物料入河。重点对立影水库饮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5#方阵距离10米)实施重点防护,在东北侧设立水源标识牌,强化施工人员环保培训,严禁在河道保护区范围内施工。严禁进入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通过废水循环利用、裸露面封闭管理及水源地缓冲区警示等系统措施,确保施工活动依法依规,禁止施工活动影响立影水库水质。

2.废气。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机械尾气和运输车辆产生的废气。施工扬尘,采取洒水降尘、车辆限速限载、运输车辆及原料堆场加盖篷布、禁止使用柴油为燃料的施工机械超负荷工作等措施,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加大对易扬尘物料(水泥等),采取密闭运输、覆盖堆放,混凝土搅拌置于密闭工棚内,散料运输全程帆布遮盖。施工扬尘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机械尾气和运输车辆产生的废气,通过自然扩散和稀释过程,减少对周围环境的负面影响,从而达到降低污染和保护生态的目的。

3.噪声。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噪声。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建设临时围挡、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设备施工布局、距离衰减等措施,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严禁夜间施工,施工时间控制在昼间(7:00-22:00)。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标准。

4.固体废弃物。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土石方、建筑垃圾、废弃设备零件、生活垃圾等。土石方,项目开挖土石方全部回填利用,不产生弃渣,产生的临时表土利用集电线路、场内道路、施工生产生活区设置的3个临时表土堆场临时堆存,后期全部回填利用;废钢筋、废混凝土等建筑垃圾,尽可能的回收利用,不可利用的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妥善处置,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经收集后,清运至附近的村庄垃圾收集点,委托鸡飞镇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二)加强运营期环境管理

1.废水。运营期间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光伏电池板清洗废水。清洗废水被循环利用,用于光伏组件下方的植物浇灌,不外排。

2.废气。项目主要为光伏场区发电系统的建设,建成后利用光伏发电板将自然太阳能转化为电能。在这一生产过程中,不会消耗任何矿物燃料,也不会产生大气污染物。

3.噪声。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光伏发电区箱式变压器、逆变器及升压站主变器。通过合理布置光伏发电区箱式变压器、逆变器,须距离敏感点10米以上。采取通过密封降噪、合理布局、距离衰减等措施,项目光伏区箱式变压器距离场界5m处,光伏发电区厂界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声环境敏感目标(茶厂2)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

4.固体废弃物。运营期固体废弃物主要为废旧光伏组件,废逆变器、废矿物油。废旧光伏组件,废逆变器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分类收集并定点存放,后分别由厂家回收处理;检修废油、箱变变压器事故废油属于危险废物,检修废油通过密封油桶收集后暂存于石头寨光伏电站(一期)升压站内危险废物贮存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箱变变压器事故废油经事故油池收集后(每个箱变旁设1.8m3事故油池),经专用容器收集暂存于石头寨升压站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事故油池收集的废油进行处理。严格遵循《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规定,实施防渗和防漏措施。

5.生态保护。施工期严格控制在征地范围内,采取“先防护后施工”原则,通过划定最小作业区、设置围挡、规范设备物料堆放等措施控制占地,施工中实施表土剥离保护及完成后回填复绿。采用低反射设计的光伏组件,减少反射程度,优化光伏方阵放置位置、间距、倾角,减少反射对周边居民影响。加强施工人员教育管理,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施工期实施环境动态监测与特征调查,实现生态保护与工程建设的有效协同。项目25年服务期满后,对太阳能电池板、废逆变器、废箱变式变压器、支架进行拆除。拆除的太阳能电池板由生产商回收,按照《光伏组件回收再利用通用技术要求》(GB/T 39753-2021)进行资源化利用,废逆变器、废箱变式变压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支架等钢材可外售给物资回收公司,同时要对拆除过程中造成局部地表扰动、植被破坏进行生态恢复。

三、加强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环境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及开展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你公司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依法处理,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四、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与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制度,完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措施,加强生态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落实施工期营运期监测计划。项目完工后,应依法按照国家项目环境管理程序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备案,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运行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需要取得其他行政许可或办理相关手续的,须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

六、《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动工建设。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工程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 号)要求,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日常运行等监管。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