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69183-5/20250319-00001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
公开目录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发布日期 | 2025-03-19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及信息公开要求,我分局拟对关于昌宁县雄达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滨河东路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行政审批与土壤环境股 邮政编码:678100 联系电话:0875-7121139(兼传真) 政务服务中心:0875-7120833 电子邮箱:849927573@qq.com (工作邮箱)
公开项目内容 | |
项目名称 | 昌宁县雄达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线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达丙社区 |
建设单位 | 昌宁县雄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
环评机构 | 云南元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该项目位于昌宁县田园镇达丙社区,在昌宁产业园区范围内,地理坐标为:东经99°38′22.017″,北纬24°50′16.078″。项目性质为新建项目。该项目租用田园镇达丙社区观音山脚雄达木业公司场地、生产车间及设施设备,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包括:项目用地总面积7590平方米,建设单位主要对现有生产区进行功能分区并新增、改造部分设备,同时进行环保工程的建设。租用场地现有4000平方米钢结构生产车间作为生产区及成品堆放区,其中破碎区400、粉碎区800平方米、烘干区600平方米、造粒区600平方米(含2平方米危险废物贮存库)、成品堆放区1600平方米;租用800平方米钢结构原料大棚用于堆存原料,租用20平方米单层砖混结构房屋作为办公用房,其余2770平方米空地作为物料运输周转区。依托现有公辅设施,建设一条生物质燃料生产线,项目建成后生产规模为年产20000吨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5万元,占总投资的3.06%。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施工期及运营期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施工期不产生施工废水。 运营期:烘干炉喷淋塔循环水排入循环水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初期雨水通过项目设置的82立方米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后,须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的标准,回用于厂区内部道路清扫及洒水降尘。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扬尘通过采取洒水降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设置施工围挡、防尘布遮盖等措施减少对周围空气质量的影响;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尾气及焊接烟尘经自然扩散、稀释后减轻对周边环境空气的影响。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文明施工,落实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禁止将包装物、可燃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就地焚烧。 运营期:主要包括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 有组织废气:烘干炉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通过除尘效率为98.8%的“布袋除尘+喷淋塔”处理后,通过高15米的DA001排气筒达标排放;造粒工序产生颗粒物,通过收集效率为80%的集气罩收集再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高15米的DA002排气筒排放;烘干炉排放烟尘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的标准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标准限值。 无组织废气:造粒及物料落入料仓产生的落料粉尘(有组织阶段未收集的部分粉尘),经厂房沉降、加强车间通风、降低落料高度等措施后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运输车辆尾气通过自然扩散的方式排放后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的作业噪声和运输车辆噪声通过采取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施工管理等措施,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生产设备噪声通过采取选购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优化布局等措施,厂界昼间、夜间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落实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经分类收集、回收综合利用清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妥善处置;生活垃圾依托已建垃圾收集设施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运营期:生活垃圾厂区生活垃圾收集桶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烘干炉布袋除尘器收尘灰、造粒布袋除尘器收尘灰、生产车间沉降粉尘、干料落料粉尘、喷淋塔沉渣等一般固体废物,经收集后全部回用于造粒使用;造粒工序不合格产品收集后返回生产线重新生产使用。废机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进行重点防渗。严格落实台账管理,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的要求,设立专人负责台账的管理与归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环境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及开展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你公司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依法处理,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三、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与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制度,完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措施,加强生态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项目施工期应将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纳入项目工程监理范围,严格落实各项生态防护管控措施,项目工程监理报告涉及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项目完工后,应依法按照国家项目环境管理程序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备案,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运行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严格对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管理规定,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按证排污,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设置各类标志牌。项目运行应符合排污许可管理相关要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动工建设。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工程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 号)要求,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日常运行等监管。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文件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