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69183-5/20241108-00001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
公开目录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发布日期 | 2024-11-08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及信息公开要求,我分局拟对关于勐波罗河昌宁县重点段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滨河东路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行政审批与土壤环境股 邮政编码:678100 联系电话:0875-7121139(兼传真) 政务服务中心:0875-7120833 电子邮箱:849927573@qq.com(工作邮箱)
公开项目内容 | |
项目名称 | 勐波罗河昌宁县重点段治理工程 |
建设地点 | 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柯街镇、卡斯镇、湾甸乡 |
建设单位 | 昌宁县水务局 |
环评机构 | 云南欣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性质为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勐波罗河昌宁县重点段治理工程分别为柯街段、卡斯修复段、湾甸段,河长14.14km,治理河段长7.53km,其中:柯街段治理河长2.07km,卡斯修复段治理河长0.20km,湾甸治理段治理河长5.26km。新建堤防5.10km,护岸1.13km,新建亲水平台22座,新建排涝口13个。工程设计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治理段工程等级为V等,主要建筑物河堤为5级,临时建筑物为5级。项目总投资4155.2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1.5万元,占总投资的1.96%。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施工期水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混凝土拌和废水及基坑排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施工过程或洒水降尘,不外排;混凝土养护采用浇洒的方式进行保养,无废水产生;施工生产区、表土堆存场、弃渣场区域以及临时施工道路建排水沟,末端设置沉砂池,暴雨径流经沉砂池沉淀处理后外排;项目不设置施工营地,施工人员如厕依托沿线村镇生活设施处理。合理安排工期,在采用河流局部导流、围堰挡水措施后,减少对河流水文情势的影响。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表土剥离、围堰修筑、基础开挖以及建筑材料运输、装卸、堆放等须采取运输篷布遮盖、洒水降尘、运输车辆严禁超载及减速慢行等措施;施工机械尾气须合理安排机械使用时间,经自然扩散、稀释后降低对周边环境空气的影响。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牌,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文明施工,落实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设备噪声采取在临近敏感目标施工段设置临时声屏障降噪、禁止夜间施工、合理布设混凝土拌和点及居民休息时间不得进行高噪声作业等措施,确保达到《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小河边村和小街子村等敏感目标,施工时必须设置临时声屏障降噪措施,声环境敏感目标昼间噪声须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区要求,不得对周边敏感目标造成影响。 (四)加强固体废弃物管理。施工剥离表土暂存于规划的临时表土堆存场内,后期用于项目区的绿化覆土;废弃土石方可回填的全部用于回填,回用不完的运至弃渣场集中堆存;建筑垃圾尽量回收利用,不可利用的清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妥善处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与沿线村镇的生活垃圾统一清运处置。 (五)落实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不对所涉及区域的生态系统和区域生态功能造成破坏。优化施工布置,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和施工活动范围,减少对植被的占用和对动物生境的破坏。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采取合理的施工方式,尽量减少对水体的扰动,保护水生生境和水生动植物;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降低工程建设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影响。加强教育培训,做好施工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宣传教育。 (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环境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你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依法处理,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工程开工建设前需按相关要求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报备,避免工程建设对国控监测断面水质造成影响。 三、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与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制度,完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措施,加强生态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项目施工期应将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纳入项目工程监理范围,严格落实各项生态防护管控措施,项目工程监理报告涉及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工程完工后,应依法按照国家项目环境管理程序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备案,违反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动工建设。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工程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五、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工程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日常运行等监管。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文件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