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69183-5-/2022-1228001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
公开目录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发布日期 | 2022-12-28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2月我局对昌宁县鑫鑫燃料有限公司年生产2万吨生物质燃料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滨河东路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行政审批与土壤环境股 邮政编码:678100 联系电话:0875-7121139(兼传真)
政务服务中心:0875-7120833 电子邮箱:2509620535@qq.com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昌宁县鑫鑫燃料有限公司年生产2万吨生物质燃料颗粒建设项目 |
昌环字〔2022〕21 号 |
2022年12月28日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关于昌宁县鑫鑫燃料有限公司年生产2万吨生物质燃料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宁县鑫鑫燃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昌宁县鑫鑫燃料有限公司年生产2万吨生物质燃料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技术评估意见和环评报告表结论,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
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昌宁县田园镇,租用昌宁县雄达木业有限公司闲置厂房占地面积1200平方米,新建一条年生产2万吨生物质燃料颗粒物生产线。主要包括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78万元,占总投资的6.695%。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要求进行建设,经批复后的环评报告表可作为项目建设及下步运行管理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
1.废水。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2.废气。施工过程产生少量扬尘废气,采取洒水降尘减少环境影响。
3.噪声。加强施工期管理,采取设置围挡,合理安排施工时段、禁止夜间施工等措施,减少环境影响。
4.固体废弃物。施工期设施及设备安装过程产生的设备包装箱、边角废料、生活垃圾等,能回收利用的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二)加强营运期的环境管理。
1.废水。项目产生的员工清洗废水及入厕废水经化粪池收集后,定期由保山启宁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清运至昌宁县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得直接外排。
2.废气。营运期产生的剪切、破碎、造粒、筛分有组织废气颗粒物,经风机引入布袋除尘器,通过高15m、内径0.5m的DA001排气筒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烘干颗粒物经风机引入布袋除尘器后,与热风炉经内径0.5m的DA002排气筒一并排放,热风炉产生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排放限值要求,SO2、NOX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施工期设备通过采取安装减震垫等措施,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废。布袋除尘器粉尘等厂内粉尘经收集回用于生产,热风炉灰经收集后出售给附近的有机肥料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三)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成立环保管理机构,落实环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对环保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和更换,建立环保设施(措施)管理全过程运行记录和台账,保证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到位,确保达到环评提出的治理要求,实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完工后,依法按照国家项目环境管理程序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备案。违反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五)严格对照《排污许可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等相关管理规定,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
(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本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请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监督管理。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