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69183-5-/2022-0701003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
公开目录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发布日期 | 2022-07-01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6月我局对昌宁诚达工贸有限公司管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滨河东路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行政审批与土壤环境股 邮政编码:678100 联系电话:0875-7121139(兼传真)
政务服务中心:0875-7120833 电子邮箱:2509620535@qq.com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昌宁诚达工贸有限公司管厂建设项目 |
昌环字〔2022〕15号 |
2022年6月30日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关于昌宁诚达工贸有限公司管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宁诚达工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昌宁诚达工贸有限公司管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技术评估意见和环评报告表结论,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
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昌宁县田园镇达丙村,占地面积8913m2,主要建设规模为:拟对现有一栋厂房进行装修并安装两条PE管生产线,另一栋标准厂房作为本次项目的仓库,后拟新增设一栋生产车间并进行装修安装双壁波纹管生产线及塑料储水罐、储水塔生产线各一条,并配套建设生活区、办公区及其他配套设施等。包括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3600吨规模。
项目总投资306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3.5万元,占总投资的1.74%。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要求进行建设,经批复后的环评报告表可作为项目建设及下步运行管理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
1.废水。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施工废水。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
2.废气。施工扬尘、焊接烟气、设备、车辆尾气等。采取洒水降尘、建筑材料篷布遮盖、加强车辆管理等措施,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噪声。加强施工期管理,采取设置围挡,合理安排施工时段、禁止夜间施工等措施,减少环境影响。
4.固体废弃物。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开挖土石方等,开挖土石方全部回填利用。能回收利用的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建筑垃圾运至相关部门指定地点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二)加强营运期的环境管理。
1.废水。项目营运期主要产生生活污水、冷却水。冷却水进入沉淀池经冷却循环水池冷却后回用,不外排;厨房废水经隔油池隔油后与其他生活污水排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绿化标准后回用,不外排。项目防渗按照《环境影响技术导则 地下水》(HJ610-2016)执行,对危废暂存间区域等进行重点防渗等,防止生产过程中原辅料泄露下渗地面,影响地下水及土壤环境。
2.废气。营运期产生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等,采取对管材生产线挤出机、双壁波纹挤出机、塑料储水罐和储水塔生产线热塑成型机上方安装废气收集装置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蓄热式热力燃烧法处理设备处理后,经高15米、内径0.25米的DA001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外排废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标准要求。无组织废气《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浓度限值。食堂油烟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标准要求。
3.噪声。项目采取基础减振、墙体隔音降噪、距离衰减、夜间不进行生产等措施,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废。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收集后外售废品收购站,冷却水沉淀池污泥定期进行清理后用于厂区绿化覆土。生活垃圾、食堂隔油池废油脂、化粪池及污水处理站污泥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三)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成立环保管理机构,落实环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对环保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和更换,建立环保设施(措施)管理全过程运行记录和台账,保证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到位,确保达到环评提出的治理要求,实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完工后,依法按照国家项目环境管理程序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备案。违反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五)严格对照《排污许可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等相关管理规定,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
(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本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请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监督管理。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