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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8169183-5-/2020-1231002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公开目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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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关于2020年12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12月我局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保山销售分公司东盛加油站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滨河东路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行政审批与土壤环境股 邮政编码:678100 联系电话:0875-7121139(兼传真)

政务服务中心:0875-7120833 电子邮箱:2509620535@qq.com

项目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保山销售分公司东盛加油站扩建项目

昌环字〔2020〕25号

2020年12月31日

                                                      昌环字〔2020〕25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保山销售分公司东盛加油站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保山销售分公司:

你站上报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保山销售分公司东盛加油站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技术评估意见和环评报告表结论,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昌宁县漭水镇昌耈公路北侧,总占地面积为3602m2,建筑面积860m2,项目原有储油罐和加油机全部淘汰,新建储油及加油设备并配有油气回收装置、改造加油站罩棚及站房。主要建设规模包括埋地式双层油罐区、加油区、罩棚、附房等。加油站为二级加油站,设置储油罐4个,加油机4台,加油站建成运营后年经营规模为柴油500 t、汽油1500 t,总计年销售油量2000 t。

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7万元,占总投资的6.74%。我局同意你站按照《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要求进行建设,经批复后的环评报告表可作为项目建设及下步运行管理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

1.废水。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废水、生活污水等。施工废水主要来自于施工机械设备冲洗废水,经临时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项目区不设施工营地,施工人员均不在项目区食宿,生活污水主要为施工人员清洗废水,生活污水依托原有处理设施,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冲厕用水和绿化用水,不外排。

2.废气。施工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来自施工扬尘、燃油废气、罩棚焊接及喷漆废气等。施工扬尘经采取洒水降尘、施工场地四周设置围挡等措施降低环境影响;运输车辆及机械作业产生的尾气、罩棚焊接及喷漆废气应采取加强施工管理方式减少废气排放。

3.噪声。主来源于施工机械和施工车辆噪声等。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夜间严禁作业、车辆出入敏感点时段低速禁鸣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确保噪声排放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4.固体废弃物。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建筑垃圾、废弃设备、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等。施工期原加油站拆除的建筑垃圾,可回收的进行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运至相关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废弃设备主要有储油罐、加油机、油罐渗漏检测仪等,须委托设备厂家或有资质单位专门回收处置;废抹布、废手套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处理;施工期开挖土石方用于场地回填;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二)加强运营期的环境管理

1.废水。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及地面清洗废水。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含油初期雨水及加油区地面清洗废水经站内排污沟进入三级油水分离池处理后回用于站内绿化及周边洒水降尘,不外排。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一同进入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项目自建污水处理站,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中的城市绿化标准和杂用水水质标准中最严格要求后部分用于绿化,部分用于冲厕,项目废水不外排。加油站须严格按照《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划分防渗区域等级,采取防渗漏相关措施做好防渗处理,防止加油站油品泄漏,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设置地下水观测井,定期开展监测。

2.废气。项目营运期废气采用自封式加油枪及密闭卸油、油罐地埋,在油罐区卸油口和汽油加油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储油罐油气回收装置的油气排放浓度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25g/m3标准限值。厂界外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加油站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表A.1中规定的限值。厨房油烟安装油烟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3.噪声。运营期采用减振、设置标示牌、进出车辆禁止鸣减速等有效降噪措施,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4.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废抹布、废手套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至集中处理点处理;化粪池污泥、隔油池的浮油污委托当地农户定期清掏综合利用;三级油水分离池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掏处理;废消防砂、废吸油毯统一收集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油罐残渣和含油棉纱由清洗单位收集交由相关资质单位清运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三)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成立环保管理机构,落实环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对环保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和更换,建立环保设施(措施)管理全过程运行记录和台账,保证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到位,确保达到环评提出的治理要求,实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完工后,依法按照国家项目环境管理程序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备案。违反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本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请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监督管理。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