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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8169183-5-/2020-0429001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公开目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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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关于2020年4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2月我局对昌宁县映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用石灰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滨河东路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行政审批与土壤环境股 邮政编码:678100 联系电话:0875-7121139(兼传真) 政务服务中心:0875-7120833 电子邮箱:yncnwkk@163.com

项目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昌宁县映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用石灰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环字〔2020〕9号

2020年4月28日

                                                  昌环字〔2020〕9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关于昌宁县映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用石灰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宁县映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昌宁县映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用石灰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技术评估意见和环评报告表结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位于昌宁县田园镇达丙村委会上达丙村民小组。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占地面积8.42km2,矿区面积由原来的0.086km2,缩小为0.0755km2,开采标高1850m~1750m。开采矿种为水泥用石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区内保有资源量即为设计利用资源量为111.28万m3(289.32万t),设计可采资源量88.71万m3(230.66万t),设计采出矿石量80.12万m3(208.3万t)。建设内容主要为:新建100m开拓公路、排土场及配套拦挡设施(挡土墙长20m、上游截排水沟122m)、露天采区北侧、东侧及南侧修建截洪沟790m,采场开采台阶内侧修建约1420m的排水沟,工业场地西侧、南侧修建约300m的排水沟,一个容积为150m3的高位水池,1#雨水收集沉淀池(容积约120m3)、2#雨水收集沉淀池(容积约10m3)等。改扩建后生产规模由8万t/a扩大至3.85万m3/a(10万t/a),矿山服务年限约为21年。

项目总投资34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7.6万元,占总投资的16.7%。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要求进行建设,经批复后的环评报告表可作为项目建设及下步运行管理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注重施工期环境管理。

1.废水。施工废水、生活污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

2.废气。施工期项目施工扬尘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扬尘对周边环境空气的影响。

3.噪声。施工期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选用低噪声设备,等措施,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排放要求。

4.固体废物。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表土集中覆盖堆放于排土场内用于后期采空区恢复治理时覆土绿化,废石运至排土场用于采空区回填。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至垃圾填埋场统一处置。

(二)加强营运期的环境管理。

1.废水。营运期露天采场、排土场淋滤水和工业场地初期雨水,采场淋滤水和工业场地初期雨水经排水沟排入1#雨水沉淀池处理后,上清液用泵抽送至高位水池回用于采场及工业场地洒水降尘,排土场淋滤水排入2#雨水收集沉淀池内上清液直接回用于排土场洒水降尘,剩余的雨水暂存于雨水收集沉淀池内后回用;雨季雨水较大,雨水收集沉淀池无法全部容纳时,沉淀后的上清液溢流后经雨水收集池旁设置的雨水沟排入矿界南侧约10m处的后小河;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作周边林地施肥,不外排。

2.废气。营运期产生的粉尘、爆破粉尘、矿石装卸扬尘、运输扬尘、加工扬尘、堆料场扬尘、排土场扬尘等,通过采取湿式凿岩、运输过程覆盖篷布、围挡等措施,破碎筛分设备用彩钢瓦三面围挡;皮带机落料口采用带式或者管式落料及彩钢瓦进行三面围挡;加工区域设置自动喷淋装置和移动软管喷洒装置;堆料场采用防风抑尘网或者无纺布覆盖措施及四周设置洒水设施;排土场进行压实处理后用防尘网遮盖并采取洒水抑尘措施,降低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废气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

3.噪声。营运期噪声通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措施,加强运输车辆管理,爆破安全距离设警戒线等措施降低对沿线村庄的影响,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营运期表层剥离、开挖产生的废石回填至采空区。雨水收集池沉渣定期清理经自然干化后集中清运至排土场堆放,用于回填采空区;矿山不设置机修车间,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含油抹布、废手套经收集后与生活垃圾一并运至垃圾填埋场统一处理。

5.生态保护。项目在开采过程中严禁超采,严禁破坏北侧林地内植被;采取排水沟、挡墙等工程措施以及绿化植被恢复措施等降低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开采结束后,采空区需及时覆表土及绿化植被恢复,对现有采空区域进行植被恢复治理,提高矿区范围的生态环境质量;开采后利用剥离的表土进行迹地恢复,使矿山开采造成的生态影响降至最低。

(三)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成立环保管理机构,落实环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对环保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和更换,建立环保设施(措施)管理全过程运行记录和台账,保证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到位,确保达到环评提出的治理要求,实现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完工后,依法按照国家项目环境管理程序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备案。违反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本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重大变更的需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请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监督管理。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