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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8169183-5-/2020-0424001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公开目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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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关于2020年4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4月我局对昌宁县宝丰汽车修理厂大罗腊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滨河东路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行政审批与土壤环境股 邮政编码:678100 联系电话:0875-7121139(兼传真) 政务服务中心:0875-7120833 电子邮箱:yncnwkk@163.com

项目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昌宁县宝丰汽车修理厂大罗腊分厂建设项目

昌环字〔2020〕7号

2020年4月23日

                                                     昌环字〔2020〕7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关于昌宁县宝丰汽车修理厂大罗腊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宁县宝丰汽车修理厂:

你厂上报的《昌宁县宝丰汽车修理厂大罗腊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技术评估意见和环评报告表结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位于昌宁县田园镇宝丰社区大罗腊居民小组。项目为新建项目,占地面积934.3m2,总建筑面积1209.49m2。项目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组成,建设内容包括新建维修车间、危废暂存间、烤漆房、环保设施等。项目主要从事汽车保养、钣金喷漆、维修、清洗等业务。项目服务车辆1400车次/年,其中保养500车次/年,喷漆300车次/年,维修600车次/年。

项目总投资3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1万元,占总投资的3.46%。我局同意你厂按照《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要求进行建设,经批复后的环评报告表可作为项目建设及下步运行管理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注重施工期环境管理。

1.废水。施工废水、生活污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

2.废气。施工期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减少扬尘对周边环境空气的影响。

3.噪声。施工期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选用低噪声设备,夜间禁止作业等措施,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固体废物。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回填用于后期场地回填;建筑垃圾经分类收集,回收可利用部分,不能回用的部分清运至相关部门指定地点堆放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进行清运处置。

(二)加强营运期的环境管理。

1.废水。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厨房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打磨清洗废水等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达到《汽车维修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中表2间接排放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昌宁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废气。营运期烤漆房须密闭,烤漆房废气经“干式过滤+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再经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甲苯、二甲苯、漆雾(颗粒物)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维修车间焊接时产生烟气,无组织油漆废气VOCS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测浓度限值。厨房需安装油烟处理设施,油烟排放浓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相关标准。

3.噪声。生产车间产生噪声采取距离衰减、基础减振、建筑物隔声、夜间不营业等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及4a类排放标准。

4.固废。维修车间产生的包装固废、废旧零部件收集后由回收站收购;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隔油池污泥、沾有油漆和废机油的废手套经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维修车间、烤漆房产生的废机油、油水分离池污泥,油漆桶、废过滤棉、废砂纸、废油纸、废活性炭、废电池、废电子元件须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进行规范处置。

(三)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成立环保管理机构,落实环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对环保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和更换,建立环保设施(措施)管理全过程运行记录和台账,保证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到位,确保达到环评提出的治理要求,实现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完工后,依法按照国家项目环境管理程序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备案。违反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本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请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监督管理。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