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69183-5-/2023-0111001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
公开目录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发布日期 | 2023-01-11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月我局对昌宁县新型墙体建材免烧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滨河东路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行政审批与土壤环境股 邮政编码:678100 联系电话:0875-7121139(兼传真)
政务服务中心:0875-7120833 电子邮箱:2509620535@qq.com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昌宁县新型墙体建材免烧砖建设项目 |
昌环字〔2023〕1 号 |
2023年1月11日 |
昌宁新城朝光建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昌宁县新型墙体建材免烧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技术评估意见和环评报告表结论,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位于昌宁县生物资源加工工业园区。项目总占地面积为5302m2。新建新型墙体建材免烧砖厂一个,共设置两条免烧砖生产线,年产免烧砖6000万块。生产车间2880平方米,并配套建设供水、供电、消防等附属设 施。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7.86万元,占总投资的3.18%。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要求进行建设,经批复后的环评报告表可作为项目建设及下步运行管理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
1.废水。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洗手废水、施工现场车辆冲洗废水和施工废水,其中施工人员洗手废水和施工现场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收集沉淀后回用于项目区洒水降尘。
2.废气。施工期产生的施工扬尘、焊接废气等。加强运输车辆管理,建筑材料覆盖及施工场地设置围挡,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废气影响。施工期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即周界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
3.噪声。施工期采取合理布置施工设备、设置围挡、距离衰减等有效降噪措施,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
4.固废。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是废弃土石方、建筑垃圾(施工建筑模板、废钢料、废包装物等)生活垃圾等。开挖土石方部分用于施工场地和绿化覆土;建筑垃圾能综合利用的经收集并外售给废旧资源回收单位,不能回收的清运至指定地点堆存;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严禁就地随意扔弃、填埋。
(二)做好营运期环境管理
1.废水。营运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实行雨污分流,厨房废水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汇同其它生活废水排入化粪池,进入昌宁县城源污水处理厂处置。同时,氨氮、总磷经处理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外排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措施,项目区地面全部硬化,操作全部在室内,避免雨水冲刷,厂区划分为简单防渗区和重点防渗区,加强全过程管理,杜绝污染物下渗,防止造成地下水影响。
2.废气。营运期产生的废气主要砂石料装卸及堆放产生粉尘、水泥筒仓粉尘、搅拌粉尘、破碎粉尘等。水泥筒仓底部采取负压吸风收尘装置,与筒仓顶部呼吸孔共用1台布袋除尘器,水泥筒仓为封闭式,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2个高15米、内径0.2m的DA001、DA002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排放限值要求。同时,通过采取洒水降尘,在原料堆放车间加盖彩钢瓦顶棚及三面围挡的半封闭堆料场(原料库设置不得布设在环境敏感点且不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装卸和堆放过程采用喷淋设施,物料搅拌和破碎工段采取半封闭负压集气罩收集和布袋除尘器处置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标准,确保减少粉尘污染。食堂油烟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标准要求。加强废气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管理,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
3.噪声。项目采取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距离衰减、夜间不进行生产等措施,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同时,加强日常管理,不得因噪声排放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
4.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废砖坯、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经破碎机破碎后返回生产线作为制砖原料。除尘器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油水分离器沉渣经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化粪池污泥委托相关部门进行清掏处置。沉淀池泥沙定期清掏后回用于生产工序。废机油统一登记收集暂存台账,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回收。
(三)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成立环保管理机构,落实环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对环保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和更换,建立环保设施(措施)管理全过程运行记录和台账,保证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到位,确保达到环评提出的治理要求,实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完工后,依法按照国家项目环境管理程序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备案。违反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五)严格对照《排污许可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等相关管理规定,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
(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本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请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监督管理。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