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69183-5-/2022-0527011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
公开目录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发布日期 | 2022-05-27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5月我局对昌宁诚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再生资源深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滨河东路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行政审批与土壤环境股 邮政编码:678100 联系电话:0875-7121139(兼传真)
政务服务中心:0875-7120833 电子邮箱:2509620535@qq.com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昌宁诚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再生资源深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 |
昌环字〔2022〕9号 |
2022年5月26日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关于昌宁诚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再生资源深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宁诚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昌宁诚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再生资源深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技术评估意见和环评报告表结论,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
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田园镇龙泉社区七甲村,租用占地面积共计15亩(约10000m2)。项目新建生产厂房一栋,建筑面积3264m2,同时配套建设相关辅助设施。主要包括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环保工程。项目分两期建设,年产量10000吨塑料颗粒。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7万元,占总投资的4.47%。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要求进行建设,经批复后的环评报告表可作为项目建设及下步运行管理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
1.废水。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施工废水。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
2.废气。施工扬尘、装修废气、车辆尾气等。采取洒水降尘、建筑材料篷布遮盖、施工场地周边设置围挡、渣土车辆密闭运输、拆解工程进行湿法作业等措施,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噪声。加强施工期管理,采取设置围挡,合理安排施工时段、禁止夜间施工等措施,减少环境影响。
4.固体废弃物。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建筑垃圾、设施及设备安装过程产生的设备包装箱、边角废料、生活垃圾等,能回收利用的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建筑垃圾运至相关部门指定地点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二)加强营运期的环境管理。
1.废水。项目营运期主要产生生活污水、清洗废水、初期雨水。清洗废水经收集池收集后进入项目自建中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40m3/d)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洗涤用水标准后再排入循环利用水池收集、储存,再回用于生产线清洗用水。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后,回用于本项目清洗用水及厂区绿化、道路洒水降尘,不外排。项目防渗按照《环境影响技术导则 地下水》(HJ610-2016)执行,对危废暂存间、厂房、污水处理设施区域等进行重点防渗,等效黏土防渗层Mb≥6m,渗透系数K≤1×10-7cm/s;厂内道路等其他区域划分为简单防渗区,防渗技术要求为一般地面硬化。
2.废气。营运期产生非甲烷总烃等,采取在再生塑料生产线的挤出机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非甲烷总烃,经活性炭净化处理装置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排放标准要求。食堂油烟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标准要求。加强原料运输及生产管理,原料统一从废品收购企业购入,减少分拣、抖灰过程,严控原料质量。厂房内安装换气扇,加强车间通风换气,减少臭气影响。
3.噪声。项目采取基础减振、墙体隔音降噪、距离衰减、夜间不进行生产等措施,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固废。项目产生的废原料退回给原料供应商。分拣杂物、中水站污泥、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滤网收集后外售给合法且具备废滤网回收再生能力的单位回收处置。废活性炭、废机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清运、处置。
(三)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成立环保管理机构,落实环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对环保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和更换,建立环保设施(措施)管理全过程运行记录和台账,保证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到位,确保达到环评提出的治理要求,实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完工后,依法按照国家项目环境管理程序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备案。违反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五)严格对照《排污许可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等相关管理规定,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
(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本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请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监督管理。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