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69183-5-/2022-0527010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
公开目录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发布日期 | 2022-05-27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5月我局对昌宁湘诚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拆解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滨河东路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行政审批与土壤环境股 邮政编码:678100 联系电话:0875-7121139(兼传真)
政务服务中心:0875-7120833 电子邮箱:2509620535@qq.com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昌宁湘诚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拆解回收利用项目 |
昌环字〔2022〕10号 |
2022年5月26日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关于昌宁湘诚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拆解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宁湘诚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报废机动车拆解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技术评估意见和环评报告表结论,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
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田园镇龙泉社区七甲村民小组,占地面积为16650m2。项目主要建设厂房(拆解车间、库房等)、办公用房以及相关辅助设施。包括主体工程、公用及辅助工程以及环保工程。项目年拆解报废汽车15000辆,不涉及新能源车和特种运输车辆(油罐车、危险品运输车)。
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0万元,占总投资的2.8%。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要求进行建设,经批复后的环评报告表可作为项目建设及下步运行管理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
1.废水。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施工废水。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雨季地表径流通过施工场地排水沟进入临时沉淀池沉淀处理后达标排放。
2.废气。施工扬尘、装修废气、车辆尾气等。采取洒水降尘、建筑材料篷布遮盖、施工场地周边设置围挡、渣土车辆密闭运输、拆解工程进行湿法作业等措施,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噪声。加强施工期管理,采取设备围挡,合理安排施工时段、禁止夜间施工及运输等措施,减少噪声环境影响。
4.固体废弃物。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建筑垃圾、设施及设备安装过程产生的设备包装箱、边角废料、生活垃圾等,能回收利用的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建筑垃圾运至相关部门指定地点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二)加强营运期的环境管理。
1.废水。项目营运期主要产生生活污水、清洗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车间清洗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在报废车贮存场地四周设置雨水沟,末端设置一个容积为44m3的初期雨水收集池,设置三通阀,进行收集及水量调节,进入车间地面清洗废水隔油池,经隔油池预处理后,再泵入污水处理站进行深度处理。废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后回用厂区绿化用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后回用于临近项目废塑料清洗用水,不外排。
严格对照《环境影响技术导则地下水》(HJ610-2016),对危废暂存间、拆解车间、预处理区、仓库、报废停放场、污水处理站进行重点防渗,防渗要求等效于黏土防渗层Mb≥6m,K≤1.0×10-7cm/s;危废暂存间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对办公生活区、厂区道路等区域进行简单防渗。设置地下水监测井1个,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检测,及时跟踪监管项目区地下水环境影响。
2.废气。废油液、贮存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排放限值;拆解、打包压块,切割等产生的粉尘,通过在厂房内设置集成罩,收集产生的粉尘,并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排放限值。食堂油烟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标准要求。
3.噪声。项目产生的生产设备噪声、运输车辆噪声等,夜间不进行生产,噪声经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后,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固废。项目区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报废汽车拆解产生的废铅酸蓄电池、废尾气净化装置、制冷剂、废油液、含汞含铅部件、废机油滤清器、含油废水隔油油泥等,经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回收的经分类收集后外售回收企业进行回收利用,不可回收的清运至相关部门指定地点处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化粪池及污水处理站污泥定期委托环卫部门进行抽运处置。
(三)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成立环保管理机构,落实环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对环保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和更换,建立环保设施(措施)管理全过程运行记录和台账,保证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到位,确保达到环评提出的治理要求,实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完工后,依法按照国家项目环境管理程序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备案。违反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五)严格对照《排污许可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等相关管理规定,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
(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本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请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监督管理。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