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69183-5-/2021-1115001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
公开目录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11月我局对昌宁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示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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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滨河东路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行政审批与土壤环境股 邮政编码:678100 联系电话:0875-7121139(兼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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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昌宁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示改造工程项目 |
昌环字〔2021〕27号 |
2021年11月15日 |
昌环字〔2021〕27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关于昌宁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示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上报的《昌宁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示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技术评估意见和环评报告书结论,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九甲村委会七甲村民小组昌宁县城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项目总占地面积为20493.31m2。项目建设内容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由原1万m3/d扩大到2万m3/d,其中,新增处理规模1万m3/d,采用DAT-IAT处理工艺,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对现有1万m3/d的污水处理工艺进行提标改造,出水标准由《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提高至一级A标准。工程内容包括污水处理站工程和厂区内的污水管网、回用管网及污水外排管网建设,不包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工程主要为配水井,DAT-IAT反应池,絮凝沉淀池,滤池,排(储)泥池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总投资4371.3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4.8万元,占总投资的1.71%。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要求进行建设,经批复后的环评报告书可作为项目建设及下步运行管理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
1.废水。项目使用商品混凝土,施工废水主要为施工设备清洗废水,施工场地不设施工营地,施工人员均不在施工场地食宿,生活污水主要为施工人员洗手废水,施工期废水经废水收集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
2.废气。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尾气。通过加强运输车辆管理,建筑材料覆盖,施工场地设置围挡、洒水降尘等措施,可使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降到最低。
3.噪声。施工期产生的机械噪声、施工作业噪声和施工车辆噪声等。通过合理布置施工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选用低噪声设备及采取距离衰减等措施,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4.固体废弃物。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开挖土石方、建筑垃圾以及生活垃圾。开挖土石方全部回填施工场地,不产生永久弃渣;建筑垃圾经收集后回收可利用部分,不能回收利用的运至指定建筑垃圾存放地点堆存;生活垃圾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二)加强营运期的环境管理
1.废水。运营期废水主要为污泥脱水机冲洗水、反冲洗废水、化验室废水以及厂内办公人员生活污水。污泥脱水机冲洗水、反冲洗水经厂区排水管网引入项目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办公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一同进入化粪池预处理后再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化验室废水,经初步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项目废水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右甸河。项目建设采取分区防渗,加药间地面、危险废物暂存间、机修间为重点防渗区,污水处理系统为一般防渗区,为避免周围地下水污染。
2.废气。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来自于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备用发电机废气及食堂油烟。恶臭气体(氨、硫化氢)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 4 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备用发电机使用频率较低,燃油废气通过配电室排风系统排放。食堂油烟经过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废气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相关标准要求。
3.噪声。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污水泵、空压机等设备运行噪声。通过墙体阻隔和距离衰减后,厂界昼夜间厂界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4.固体废弃物。运营期固体废弃物主要为栅渣、沉砂、脱水污泥、废滤布、生活垃圾、废机油及检验废液、废紫外线灯等。栅渣、沉砂交由环卫部门处置。污泥经脱水、自然干化后,清运至昌宁县垃圾填埋场处置。废滤布更换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废紫外线灯拆下后由厂家直接运走、不暂存,其它危险废物经统一收集后暂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三)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成立环保管理机构,落实环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对环保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和更换,建立环保设施(措施)管理全过程运行记录和台账,保证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到位,确保达到环评提出的治理要求,实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完工后,依法按照国家项目环境管理程序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备案。违反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五)严格对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相关管理规定,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
(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本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请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监督管理。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