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69183-5-/2021-0827003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
公开目录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发布日期 | 2021-08-27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8月我局对昌宁县忠信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滨河东路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行政审批与土壤环境股 邮政编码:678100 联系电话:0875-7121139(兼传真)
政务服务中心:0875-7120833 电子邮箱:2509620535@qq.com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昌宁县忠信加油站建设项目 |
昌环字〔2021〕22号 |
2021年8月27日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关于昌宁县忠信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宁县忠信加油站:
你站上报的《昌宁县忠信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技术评估意见和环评报告表结论,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昌宁县田园镇右甸东路,总占地面积为606.95平方米,项目建设内容为将原有3个单层罐更换为3个SF双层储油罐,新增卸油回收及分散式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并对罩棚和业务用房进行改造,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等。项目属于三级加油站,改扩建后年经营规模为年销售柴油170吨、汽油200吨,总计年销售油量370吨。
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6万元,占总投资的0.58%。项目属于未批先建项目,我局于2020年7月1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昌环罚字〔2020〕2号)给予处罚,并责令整改。我局同意你站按照《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要求进行建设,经批复后的环评报告表可作为项目建设及下步运行管理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营运期的环境管理。
1.废水。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洗车废水及加油区初期雨水。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洗车废水及含油初期雨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同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昌宁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加油站须严格按照《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划分防渗区域等级,采取防渗漏相关措施做好防渗处理,防止加油站油品泄漏,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设置地下水观测井,定期开展监测。
2.废气。项目营运期废气采用自封式加油枪及密闭卸油、油罐地埋,在油罐区卸油口和汽油加油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储油罐油气回收装置的油气排放浓度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标准限值。厂界外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加油站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表A.1中规定的限值。
3.噪声。运营期采取安装减振装置、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4.固体废弃物。化粪池污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隔油沉淀池(三级油水分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掏处理;油泥及油渣等委托清罐单位清运处置;废矿物油、废消防砂、废吸油毯统一收集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二)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成立环保管理机构,落实环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对环保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和更换,建立环保设施(措施)管理全过程运行记录和台账,保证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到位,确保达到环评提出的治理要求,实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完工后,依法按照国家项目环境管理程序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备案。违反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四)严格对照《严格对照排污许可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等相关管理规定,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本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请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监督管理。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