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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32-4-03_F/2016-1103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统计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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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执法检查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改进统计执法检查方式,提高执法效率,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根据《保山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结合昌宁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随机抽查的主体

县统计执法检察机关,是开展随机抽查的主体。抽查主体在抽查及相应的执法过程中使用执法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随机选定的执法人员履行抽查主体赋予的工作职责,抽查及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抽查主体承担。

二、随机抽查的内容

(一)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三)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四)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三、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一)建立检查对象随机抽取制度

随机抽查的领域和范围,由县统计执法检察机关按照工作需要确定。开展抽查工作前,将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内所有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作为抽取执法检查对象的抽样框,按照事先确定的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检查对象。

(二)建立统计执法人员随机选定制度

1.抽查主体组成人员由县统计局从全县统计执法人才骨干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区域所在乡、镇的执法骨干除外),被抽取的执法人员须取得省级行政执法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执法检查证。各乡(镇)统计站于2016年6月10日前将具有统计执法人员资格的名单(含姓名、性别、民族、职务、从事专业、手机号信息)报县统计执法大队(联系人:杨正聪,邮箱:yncnyzc@163.com)。

2.县统计局应于2016年6月底前建成本区域的统计执法人员库。抽查主体组成人员在抽查中的回避事项,按《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的相关规定办理;

3.建立抽查协调机制。为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的情况发生,开展随机抽查前,抽查主体应该事先进行沟通协调,排除重合的检查对象;

四、随机抽查的程序

县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时,除检查人员选定和检查对象抽取外,检查程序和相关执法规范按照《统计法》、《行政处罚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从2016年开始,县级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在制定统计执法工作计划时,确定当年检查统计调查对象的数量以及随机抽查所占比重,其中2016年随机抽查占整体统计执法检查任务数量的比重不低于30%,今后要逐年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同一年中开展常规检查和随机抽查选取的检查对象不得重合。对未发现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实施检查,统计执法检察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1次。

六、抽查结果的运用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检查意见;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结果要在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符合《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严重失信企业,应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七、监管信息的共享和公开

加强与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与部门之间监管对象违法信息互联互通,将统计违法企业信息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形成监管合力。

八、工作要求

推广随机抽查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各级统计机构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要加大宣传力度,转变执法理念,深化对随机抽查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执法监管能力。



                                                                  昌宁县统计局

                                                                 2016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