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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32-4-03_F/2018-0313012 发布机构 昌宁县统计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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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昌宁县统计局关于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创新统计执法检查方式,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确保统计调查对象独立行使统计报数、修改、上报职权,近期,昌宁县统计局印发了《昌宁县统计局关于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出台的背景、检查目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和工作要求等方面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2016年,国家统计局印发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16〕15号),云南省统计局印发了《云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云统发〔2016〕35号),保山市统计局印发了《保山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等文件通知,昌宁县统计局紧密结合统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制定本《通知》。《通知》经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并印发到局内各股室、中心和有关“四上企业”。

二、检查目的

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统计改革与发展,打造阳光统计;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意识,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依规做好统计工作,杜绝统计上的弄虚作假,确保调查对象履行法定义务,独立报送统计数据,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为统计工作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合作社、个体户。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2.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3.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4.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5.是否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6.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7.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8.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检查方式方法

抽查比例和频率:统计执法检查比例为30%,除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一年最多进行一次统计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工作分两次完成:上半年完成18%(3月20日至4月10日),下半年完成12%(8月25日至9月20日)。

统计执法检查员:统计执法名录库人员。

第一阶段检查对象:统计执法监管名录库中18户联网直报企业。

抽取办法:执法人员和执法对象简单随机抽取。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结果公示:检查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统计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县统计局成立以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各专业负责人为成员的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统计执法检查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法规股,具体处理相关业务工作。各“联网直报”企业要统筹安排,认真准备好相关资料。

(二)条块结合,扎实推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条块结合,认真解决。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相关单位要安排统计业务人员参加县统计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不规范的,要主动与统计局相关专业股(室)联系对接,进一步完善规范;拒不接受检查、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并曝光。

(三)严格执法,确保成效。在执法检查中,执法检查组要在一周前发出执法检查通知,严格按照《统计法》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纪律,确保执法检查取得实效。

(四)措施得力,整改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措施、抓好落实。认真落实好回访制度,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查出的问题需要整改的,要进行跟踪回访,检查整改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