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32-4-03_F/2016-1103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统计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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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昌宁县统计局印发了《昌宁县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昌统发〔2016〕9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等情况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创新统计执法检查方式,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2016年,国家统计局印发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16〕15号),云南省统计局印发了《云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云统发〔2016〕35号),保山市统计局印发了《保山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
昌宁县统计局紧密结合统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制定本《方案》。《方案》经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并印发到各乡镇综合统计站和县直相关部门统计股(室)实施。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明确了县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是开展随机抽查的主体。抽查主体在抽查及相应的执法过程中使用执法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随机选定的执法人员履行抽查主体赋予的工作职责,抽查及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抽查主体承担。明确了四个方面的随机抽查内容、两个方面的随机抽查机制、随机抽查的程序、比例和频次、抽查结果的运用、监管信息的共享和公开,以及相关工作要求。
(一)明确四个方面随机抽查内容。一是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是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三是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四是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随机抽查主要围绕这四个方面的内容来开展。
(二)明确两个方面随机抽查机制。一是检查对象随机抽取制度。这个制度规定了随机抽查的领域和范围,由县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按照工作需要确定。开展随机抽查前,将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内所有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作为抽取执法检查对象的抽样框,按照事先确定的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检查对象。二是统计执法人员随机选定制度。这一制度明确:抽查主体组成人员由县统计局从全县统计执法人才骨干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区域所在乡、镇的执法骨干除外),被抽取的执法人员须取得省级行政执法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执法检查证。抽查主体组成人员在抽查中的回避事项,按《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的相关规定办理。为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的情况发生,开展随机抽查前,抽查主体事先进行沟通协调,排除重合的检查对象。
(三)明确随机抽查的程序。县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在开展随机抽查时,除检查人员选定和检查对象抽取外,检查程序和相关执法规范按照《统计法》、《行政处罚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程序进行。
(四)明确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从2016年开始,2016年随机抽查占整体统计执法检查任务数量的比重不低于30%,今后按照实际情况逐年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同一年中开展常规检查和随机抽查选取的检查对象不得重合。对未发现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实施检查,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1次。
(五)明确抽查结果的运用。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检查意见。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结果要在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符合《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严重失信企业,应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六)明确监管信息的共享和公开。与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建立与部门之间监管对象违法信息互联互通,将统计违法企业信息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形成监管合力。
三、《方案》的落实措施
推广随机抽查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加强统计管理的重要举措。
(一)高度重视。各级统计机构要转变传统的工作方法和思路,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高度重视随机抽查工作,尤其是“四上企业”,要积极配合县统计局抓好此项工作。
(二)抓好监管。县局统计执法检查机构要切实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有效推进推广随机抽查这项工作。
(三)做好宣传。要全面宣传好随机抽查工作,转变执法理念,深化对随机抽查工作的认识,不断改进执法工作,提高执法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