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X-/2018-0109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8-01-09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昌宁县政府文件公开属性审查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政府文件公开属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22号)、《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办发〔2016〕62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全面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41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文处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省市驻昌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从其上级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四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公文的公开属性分公开发布、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和删减后公开。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
(一)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公文应确定为公开发布: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明确属性为“删减后公开”。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文,应确定为免予公开。
2.属于未定事项的请示和报告、不同部门之间沟通商洽工作的函、尚在讨论中的会议纪要,可确定为不予公开。
(三)除上述两类外,其他公文全部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第六条 转发类公文的公开属性根据原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原公文未明确公开属性的,按上述原则进行确定。
第七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具体审查程序:
(一)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公开属性。
(二)核稿人在核稿时,如发现公开属性尚未注明或不正确的,应要求拟稿机构予以确定或修改,或直接予以确定或修改。
(三)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四)信息制作单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多个单位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公开属性。
第九条 部门起草政府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县政府办公室将按规定予以退文。
第十条 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拟稿人应当在登记和用印时,将公文的最终电子稿当场提供给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该公文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一条 印制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或“此件删减后公开”。
第十二条 坚持“谁制作、谁发布”原则,公文正式印发后,办理单位负责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应当自公文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要定期查看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情况,对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转为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