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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X-02_A/2015-1214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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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6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为切实加强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实施,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昌宁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昌宁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昌宁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昌宁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昌宁县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昌宁县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等6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5日

 

昌宁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切实做好全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公开信息的分类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公共企事业单位重点公开下列基本信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公开的内容参照县直各部门):

(一)县人民政府

重点公开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1.政府组成情况,包括政府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政府各部门职责。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6.政府采购信息。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8.行政执法项目。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重点公开下列基本信息:

1.机构职能类:(1)部门基本信息(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乘车线路、网址等);(2)领导成员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3)处(科)室职责;(4)所属单位(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乘车线路、网址等)。

2.法律依据类:(1)涉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2)涉及本部门的地方性法规;(3)涉及本部门的本级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4)以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发展规划类:部门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专项规划。

4.行政执法类:(1)行政许可事项;(2)行政处罚事项;(3)行政征收事项;(4)行政强制事项;(5)行政备案事项;(6)行政裁决事项;(7)行政给付事项;(8)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5.业务及服务类:(1)相关办事指南及依据等业务信息;(2)便民服务承诺以及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情况结果;(3)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及其他联系方式。

6.其他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性信息。

(三)乡镇人民政府

重点公开下列基本信息:

1.机构职能:(1)政府领导成员及分工;(2)职能部门及职责。

2.政策信息:(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2)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土地利用及管理:(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宅基地使用审核、管理。

4.政府财政管理:(1)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2)财政财务收支情况;(3)各类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5.行政事业性收费:(1)项目名称、收费标准以及法律依据;(2)办理机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等。

6.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分配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四)公共企业事业单位

重点公开的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公开的范围并监督管理,包括并不限于以下信息:

1.服务职能类:单位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等。

2.服务项目类:服务项目及具体说明等。

3.服务收费类:每个项目收费的标准、地点、方式等。

4.政策法规类:管理、服务、收费的政策依据。

5.服务监督类:服务承诺、监督方式、监督电话、投诉应答时限等。

6.工作动态类: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事项,随时发生的事件随时更新。

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除重点公开以上信息之外,应当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其他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负责管理的政府信息的其他具体内容。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各部门应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广播、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各乡镇各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县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昌宁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公开程序进行预先保密审查。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确定的,视为同意公开。

四、各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保密部门确定。

五、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同级工商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对一些敏感信息,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是否公开。

六、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程序:拟订公开的政府信息;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七、各行政机关不得以保密为借口,使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未能公开。

八、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昌宁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要求知晓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三、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要求。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六、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格式文本。也可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下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表格。

七、各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申请表格后,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各行政事业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九、各行政事业单位对依申请公开应提供相应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各行政事业单位向依申请公开当事人提供政府信息,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十一、各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影响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十二、申请人认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十三、各乡镇、各部门可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十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试用样本)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回执(样本)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征求意见书(样本)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样本)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试用样本)

公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或其它组织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

选 填 部 分

所需信息的索引号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

载体形式

□纸面□电子邮件□光盘□磁盘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

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请提供相关

证明)

□不申请

获取信息的方式

□邮寄□快递□电子邮件

□传真□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说明:申请人可在昌宁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上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当面或者通过传真、信函方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附件2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回执(样本)

(编号: 〔 〕 号)

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于 年 月 日收悉并登记。在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你(单位)将收到答复。你(单位)也可主动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3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征求意见书(样本)

(编号: 〔 〕 号)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 申请公开信息的申请书(编号为: )。现书面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附件4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样本)

(编号: 〔 〕 号)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号为: )属于:

□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

□申请获取的信息不明确

□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具体答复如下:

年 月 日

 

昌宁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为全面掌握情况,总结经验,强化监督,把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向深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年度工作报告系指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按照全县的统一部署,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的书面报告。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通过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新情况,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四、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同时负责督促检查各乡镇、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一并纳入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目标考核。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昌宁县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制度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6〕34号)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解读原则

坚持为民服务、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共同部署原则,将政策解读、政策执行和工作安排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及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增强政府行为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解读范围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文件,各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及上报、下发的政策性文件,须一并制定政策解读方案,在解读方案获得审批通过后,根据解读方案撰写解读材料,予以发布。

三、解读主体

本着“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组建解读组,负责制定解读方案、撰写解读材料。解读组须包含起草者、部门业务分管领导,并明确主要责任人。

四、解读方案

(一)解读提纲。须以文字方式逐条列出文件及政府规章中涉及的政策方针,并标注出处。

(二)解读形式。解读形式一般包括部门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等。

(三)解读时间。上报政策性文件审批、政策性文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同时一并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方案经审定后,应在文件公开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政府规章解读方案还应经县法制办审查通过。

(四)解读途径。政策解读文字材料应发布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的政策解读栏。

五、解读材料

解读材料应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解读方案进行撰写或录制,要求做到引用政策法规准确,论证出台政策文件及政府规章合理科学,保证有据可依,语言平实易懂。

六、解读责任

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各部门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是政策解读的主体,应积极进行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县政府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县政府网管中心应做好政策解读专栏建设,及时维护更新解读内容。

 

昌宁县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及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新闻发布工作,有效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加强政府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联系,积极主动、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根据省、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言人的构成

政府新闻发言人分为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各乡镇新闻发言人和县直部门新闻发言人。设立新闻发言人的行政机关要明确一名媒介素质好、业务素质高的内设部门负责人担任新闻助理。

(一)县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

(二)各乡、镇新闻发言人:由各乡、镇长担任。

(三)县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由各部门行政正职担任。

二、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一)县政府新闻发言人

1.主持召开县政府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事项和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

2.主持召开记者招待会、通气会、座谈会等;向媒体通报全县阶段性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有关信息。

3.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负责协调、组织突发重大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包括主持召开临时新闻发布会,或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和处置情况授权或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和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召集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共同审定突发重大事件的新闻发布口径;审定突发重大事件连续、深度报道的工作方案,并及时组织落实。

4.根据工作需要,接受媒体的采访;

5.执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的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事务。

(二)各乡镇和政府各部门新闻发言人

1.介绍本部门、本单位工作领域的重大举措和举办的重要活动。

2.针对涉及本部门、本单位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3.搜集了解、研究分析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报道评论情况,接受并回应社会舆论监督。

4.受理媒体记者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访申请,为记者采访提供服务。

5.发布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信息。

6.根据工作需要,接受媒体的采访。

三、新闻发布的内容

新闻发布的内容要确保真实准确,要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保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规定;

(二)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成果;

(三)县政府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态度和处理意见;

(四)本县举办或承办的重要活动的情况;

(五)本县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一些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事实情况和处置措施等;

(六)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七)其它应予新闻发布的事项和事件等。

四、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介绍政府立场、观点、态度和有关方针、政策、措施等政府信息的问答式会议。新闻发布会之前,新闻发言人应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研究记者可能提出的问题,并根据问题及相关资料拟定答问口径。

(二)其他形式。需要发布有关新闻但不需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可视情况以召开情况通报会、新闻通气会、组织集体采访、接受媒体专访、发布新闻稿、网络互动等方式及时发布。

五、新闻发布的管理

(一)新闻发布的职能部门

县委宣传部新闻办是全县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相关制度建设,推进、协调、指导、监督全县的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二)新闻发布的审批

1.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内容,一般事项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发布;涉及全县的重大事项须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并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发布。县政府新闻发言人统筹并承办以县政府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涉事的牵头部门负责拟订发布内容并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答问口径,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分管副县长审定后报县长批准。

2.乡、镇,县直各部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在举行新闻发布之前,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委宣传部批准后进行。

(三)突发事件新闻发布

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纳入事件处置总体部署,坚持事件处置与新闻发布同步安排、同步推进。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和处置事件的主管部门是新闻发布责任单位。突发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宣传部门通报事件发生情况,并做好新闻发布口径准备。政府新闻发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六、其他

(一)全县性重要工作、重点活动设立的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可参照上述规定指定新闻发言人,建立新闻发布工作制度。

(二)本制度由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