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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533025MB1935043E-/2022-0214004 发布机构 昌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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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保山市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转发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狠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中的不正之风,规范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现将《保山市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转发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做如下要求:

一、认真开展自查

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派出机构根据车辆实有情况围绕通知中所列十二项违规行为和公务用车综合保障平台、资产管理系统信息完善情况开展自检自查,于2月18日16:00前将单位自检自查报告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县公车办或通过公文平台发送至昌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严格日常管理

各用车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制度,规范使用公务用车。一是严格执行平台派车制度。非紧急情况下,用车单位要使用公务用车综合保障平台进行派车,严格按照公务用车使用审批流程规范操作,确保订单有效、完整,用车事由、时间、人员清楚明确。周末和节假日期间要严格执行一天一派车、一天一收车;二是严格执行定点维修、定点保修制度。全县所有公务用车,必须到定点维修与定点保修企业进行维修和购买保险,未划定参加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定点维修的部分乡镇应在本乡镇范围内规范选择定点维修企业;三是严格公务用车资产管理。各用车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资产管理各项规定,及时将公务用车录入到资产管理系统中,特别是近年来购买的洒水车、消防车、垃圾车、吸粪车、救护车、路灯作业车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同时按资产管理系统规定每年进行信息更新;四是完善车辆档案。各用车单位要完善一车一档,补齐车辆档案,将车辆编制文件、购车材料、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修理材料和费用明细复印件、车辆配备通知单、完税证明、合格证、历年保险单据,处置报废的公务用车还应有处置文件、审批表、机动车回收证明、注销证明等有关材料统一归档,并制作档案盒。

三、完善平台信息

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派出机构要根据公务用车综合保障平台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平台信息。一是完成全部公务用车信息录入,包括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相对固定用车、老干部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同时,要在平台车辆档案界面完善补齐基本信息、车身信息、车辆照片等信息,特别是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要全面完善;二是认真录入加油数据,各用车单位要安排专人,按时录入各公务用车加油数据,做到加油一次录入一次,所录入的数据主要用于车辆平均油耗分析,数据要真实有效;三是及时更新保险、单位人员变动等信息,确保信息及时更新。

四、严肃工作纪律

各用车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制度,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购置、处置公务用车,所有编制内车辆必须录入公务用车综合保障服务平台。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的执法执勤用车,部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垃圾清运车、洒水车、卫生救护车、消防车、工程作业车、有特殊保密要求和其他不宜安装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外,未安装北斗定位终端和喷涂公车标识的车辆须于2月20日前全部安装、喷涂完毕。县财政局要分批组织做好全县执法执勤用车并网安装北斗定位工作,并于3月1日前全部安装完成并开始使用。符合规定不安装定位终端、不喷涂标识的车辆需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保山市公务用车不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终端不喷涂公车标识审批表》报市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五、压实工作责任

各行政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的管理监督,切实掌握车辆底数,理顺管理流程,规范使用公务用车,并组织好所属单位自检自查工作,在本单位自检自查报告中,要将所属单位情况一并说明。2月底,市公车办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公务用车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