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533025MB1935043E-/2021-0318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根据《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务用车平台运行及信息管理抽查情况的通报》(云公车办发〔2021〕1号)和《保山市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的通知》(保车办发〔2021〕1号)要求,结合昌宁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规范使用公务用车,现就全县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内车辆应全部录入综合保障服务平台
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派出机构编制范围内的公务用车,应全部录入昌宁县公务用车综合保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及时更新、维护车辆信息。非涉密车辆应全部安装北斗定位终端接入“全省一张网”管理使用(环卫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作业车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除外),涉密车辆以及环卫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作业车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不安装北斗定位终端,但要在平台录入完整车辆信息,做好纸质派车登记管理。执法执勤用车须录入平台,待财政部门统一通知后安装定位终端。
二、车辆信息完整有效
录入平台的车辆信息应完整有效,具体包括:一是准确录入车辆基础信息,同时建立车辆基础信息纸质档案即一车一档;二是录入标识化情况和办理时间;三是车辆有无长期固定装载专业技术设备;四是车辆处置后应及时录入处置文件、审批表、回收证明、注销证明、拍卖、过户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平台删除车辆信息;五是新购置车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装定位终端并在平台录入车辆信息;六是各用车单位要确保平台编制、车辆信息与实际相一致。
三、强化车辆运行维护经费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车辆运行维护费用管理,不得出现私车公养、公车私用以及在运维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不得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并做好平台录入工作。一是车辆维修保养应每次修理完成后及时进行补单录入维修项目和费用明细,同时建立车辆维修纸质档案;二是每次任务结束后应满油入库并进行加油补单录入起止公里数、燃油数量及费用,上传码表照片及加油小票;三是保险到期续保后应重新录入保险单号、费用及保险期;四是每次年度检审后应重新录入检审费用及检审时间。
四、严格派车管理
严格执行先审批后使用的用车原则,公务用公车主管部门和车辆管理工作人员应加强派车执行程序学习培训,严格按照公务用车使用审批流程操作,确保订单有效、完整,杜绝无任务出行情况发生。紧急情况用车的应在24小时内完成订单补录、申诉具体原因。
五、强化整改落实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用车单位应高度重视公务用车平台运行及信息化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务用车平台运行及信息管理抽查情况的通报》(云公车办发〔2021〕1号)指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加强自检自查,切实履行管车、用车的主体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所属二级单位用车的指导和监督。县公务用车领导小组将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用车问题线索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2021年3月20日前,各用车单位须完成平台信息化管理自检自查及整改工作,并将自检自查及整改情况报县公务用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公文平台),行政主管单位须汇总下属二级单位情况。
联系人:罗智珅,联系电话:0875-7130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