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533025MB1935043E/20250902-0000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5-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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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昌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机关事务局)相关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科学行政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县机关事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工作,落实责任科室和具体工作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有效开展。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承担,具体职责是:
(一)承办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负责依申请公开本局的政府信息的受理和答复;
(六)本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县机关事务局各科室负责本科室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搜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第五条 县机关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做到及时、准确、全面,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县机关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便于公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县机关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依据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1.局领导分管工作、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2.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一般性规定;
3.非涉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依据、条件、办理程序、时限、收费标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4.单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5.主要工作动态;
6.有关业务工作的统计信息;
7.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提供的信息。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机关事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依法不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和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一条 县机关事务局制作产生的政府信息,由制作产生的科室负责审批;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业务联系的科室负责审批,不能公开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科室在信息公开前,应当书面填写《昌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按程序审批后由局办公室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局所属科室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开方式
(一)局门户政府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四)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公开期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我局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应当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政府信息拟发布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发布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进行,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均须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
第十七条 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业务部门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为依据。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如有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第十八条 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在国际互联网发送电子邮件时,严禁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
第十九条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文电、资料,保密期限未届满。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的资料。
(三)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
第五章 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2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对于2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涉及2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实行政务公开;
(二)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四)不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五)对发布的政府信息不进行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发生泄密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谁审查决定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六)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机关事务局办公室负责对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局各科室应当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对不及时提供和更新应公开政府信息的科室和个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条例》和其他规定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人员,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