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533025MB1935043E-/2022-0314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股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分管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和具体人员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股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三)分管领导提出审查意见;
(四)主要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在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十条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事项,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对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