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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533025MB1935043E-/2021-0602009 发布机构 昌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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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公开属性标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工作的通知》精神,更好地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中,明确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识,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源头认定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科学、依法、有序进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范围

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范围内应主动公开的公文、或与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相同类别但界定为其他公开属性的公文,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批复、意见、函等,应按要求对其公开属性进行准确标识。

与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相同类别的涉密公文不需要界定公开属性,需要采取审查解密后公开或自行解密后应予公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原则

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开展。按照“谁制发、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三、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类型

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开展。在公文办理过程中准确界定其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等4种属性中的1种,并在印发公文的附注位置(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2字加括号标注)标识“此件公开发布”、“本文有删减(本文有删改)”、“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

(一)属于贯彻落实上级行政机关公文精神的下行文,一般按照上级行政机关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进行界定和标识,需要作删减或删改后公开等相应处理的参照执行。

(二)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办事程序、人事任免等情况的公文,应界定为“此件公开发布”,其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公开发布”。

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的命令,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界定为“此件公开发布”,但不做标识。

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公文,可予以公开。

(三)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但部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敏感信息或其他不宜公开因素的公文,应界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纸质公文不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对公文内容作相应删减或删改后对外公开的电子公文和转载性的纸质文本标识为“本文有删减”或“本文有删改”。

(四)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或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界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其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依申请公开”。

(五)内容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不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公开后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或不利因素的公文;涉及行政执法,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公文;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公开的其他有关公文,应界定为“此件不公开”,其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不公开”。

(六)凡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审批事项的函,各类会议纪要及内部资料,一般不需要向社会公开,不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需要以适当方式公开主要精神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责任主体

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责任主体要负责管理、督促、协调、指导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界定、审核、复核工作,对标识格式进行审查核查。

五、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

(一)起草。起草股室在完成公文起草工作后,要根据公文内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保密审查要求,准确界定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并在办文稿笺(文件审批单)上或有关请示事项中写明公开属性建议。同时,要根据所建议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和相对应的标识方法,在报批文稿中作相应处理,需要标识“此件公开发布” “此件依申请公开” “此件不公开”3种属性的,标识在公文附注位置;对界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的,需将删减或删改后的文稿(附注位置标识“本文有删减”或“本文有删改”)一并报批。

(二)审查。有关负责同志在签署报批意见时,要对建议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或不予公开的理由进行初审。对确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 “此件依申请公开” “此件不公开”属性的公文,报批前应先经过本单位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并在报批的拟办意见中明确理由。审查认为建议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公文,要协商办文机构重新确定;协商不一致的,要提出复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

(三)签发。分管领导在审签公文时,负责确定其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联合发文的,要综合考虑联发机关对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意见。

(四)复审。审签完毕后进入发文环节的公文,公文质量审核机构要对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进行复审,同时审核标识格式是否准确、规范后方能印制。

(五)公开。对标识为“此件公开发布”、“本文有删减”或“本文有删改”的公文,在做好纸质件分发的同时,有关印制核发公文的职能部门应将公文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分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于法定时间内将该公文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渠道对外公开。对界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的公文,其公开办法按照政府依申请公开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