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533025MB0U55607G-/2022-053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搬迁安置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2-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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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搬迁安置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依法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对外公开范畴。
对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进行审核并说明理由,报同级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三)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四)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3.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审批事项、服务事项及相应办事程序等;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依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事程序、联系方式、举报办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2.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3.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工作安排,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活动;
4.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
5.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情况和处置情况等。
二、保密审查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防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泄露,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对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活动。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实行“初审、复审”两级审查制度。
(三)成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指定一名领导为保密审查负责人,指定至少一名经过保密培训的工作人员承办。
(四)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初审,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负责人复审后确定公开发布与否,并答复申请人。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负责人认为敏感的信息,提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决定;本单位保密审查领导小组难以确定的,报请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政府信息难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政府信息难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告时,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对不属于权限范围内的事项需要转报有权机关决定的,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报。
(七)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八)违反本制度,对发布的政府信息不进行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发生泄密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公开道歉、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五)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关责令公开道歉、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节较轻行为。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造成政府信息泄密的;
2.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批准的政府信息的;
3.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4.未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一年内被群众举报3次以上,并经查证属实的;
5.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6.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的;
7.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8.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关责任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四、文件公开属性标识制度
(一)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范围内应主动公开的公文、或与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相同类别但界定为其他公开属性的公文,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批复、意见、函等,按要求对其公开属性进行准确标识,须公开的及时进行公开。
(二)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开展。按照“谁制发、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在公文办理过程中准确界定其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等4种属性中的1种,并在印发公文的附注位置(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2字加括号标注)标识“此件公开发布”、“本文有删减(本文有删改)”、“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
1.属于贯彻落实上级行政机关公文精神的下行文,一般按照上级行政机关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进行界定和标识,需要作删减或删改后公开等相应处理的参照执行。
2.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办事程序、人事任免等情况的公文,应界定为“此件公开发布”,其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公开发布”。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的命令,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界定为“此件公开发布”,但不作标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公文,可予以公开。
3.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但部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敏感信息或其他不宜公开因素的公文,应界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纸质公文不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对公文内容作相应删减或删改后对外公开的电子公文和转载性的纸质文本标识为“本文有删减”或“本文有删改”。
4.属于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或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界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其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依申请公开”。
5.内容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不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公开后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或不利因素的公文;涉及行政执法,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公文;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公开的其他有关公文,应界定为“此件不公开”,其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不公开”。
6.凡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审批事项的函,各类会议纪要及内部资料,一般不需要向社会公开,不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需要以适当方式公开主要精神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界定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责任主体,负责界定所制作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明确专人负责管理、督促、协调、指导单位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界定、审核、复核工作,对标识格式进行审查核查。
(四)各股室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
(五)将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评,准确界定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规范进行标识,加强复查检查,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将公文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网、政务新媒体等政务公开平台对外公开。对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界定不准确、标识不规范等问题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对发现违法违规公开涉密公文造成泄密、界定公开属性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一)政务公开投诉受理,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严格管理,违纪必究;
3.谁主管,谁负责。
(二)投诉人认为县搬迁安置办公室有关股室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诉:
1.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情况的;
2.服务质量差、应该帮助解决的问题而没有帮助解决的;
3.服务态度差,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情况,甚至有“吃拿卡要”等情况的;
4.对应公开的事项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或者存在假公开现象的;
5.存在其他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投诉渠道
投诉人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民互动写信栏目进行投诉,也可直接向县搬迁安置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投诉,投诉电话:0875-7121287。
(四)对群众投诉处理实行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负责制。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群众投诉的登记、转办、反馈及汇总;各股室负责群众投诉、咨询的办理和回复;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群众投诉受理的协调和督办。
(五)受理群众投诉都应认真填写《县搬迁安置办公室文件传阅承办签》,并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文件等形式送达相关股室部门办理。办理情况应如实反映在《县搬迁安置办公室文件传阅承办签》中,并做好相关材料保存归档工作。
(六)对群众投诉与咨询实行限时办结制,除能当场答复办结外,对不能即时答复办理的,各股室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1.对一般性投诉,应于收到《县搬迁安置办公室文件传阅承办签》当日及时落实责任股室和责任人,并电话或书面通知投诉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2.对比较复杂的疑难投诉,应在收到《县搬迁安置办公室文件传阅承办签》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3.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的,必须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承诺办理时限。
上述回复应同时抄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有关股室办理群众投诉时涉及其他股室的,应尽量协调解决。协调后仍有困难的,可提请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八)有关股室受理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后,该股室对其投诉处理结果负责。
(九)对不按规定期限处理群众投诉的股室,由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该股室发出督办通知单,督促该股室及时办结。
(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公布各股室办理投诉情况,并将投诉处理情况和群众满意状况作为年终对各股室目标管理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一)有关股室应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