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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533025MB0T65759N-/2022-0929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供销社
公开目录 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 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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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权责清单


                       供销社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初审意见

1

昌宁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新网工程”项目申报单位初审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第十八条:支持发展供销合作事业。抓紧完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充实建设内容,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630号)第七条:符合本办法和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项目单位,供销总社所属单位通过供销总社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供销合作社所属单位通过省级供销合作社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与县财政局联合下发“新网工程”项目申报通知;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等;通过云南省企业申请省级财政项目申报系统申报平台申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决定阶段责任:召开班子会议审定。

4.执行阶段责任:配合财政部门按照现行国库支付办法支付专项资金。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项目检查组进行项目检查,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新网工程”项目申报条件不予以受理的;

2.对不符合“新网工程”项目申报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申报项目,而给予初审通过的;

3.在“新网工程”项目资金使用中,因监管不善、弄虚作假,造成政府性投资损失浪费的;劳动

4.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申报程序或申报条件的;

5.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6.在接受项目申报,审核、决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630号)第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供销社办公室窗口,电话号码:0875-7130606,地址:昌宁县田园镇达丙街2号;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875-7120901(转);

3.信函投诉:昌宁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组,通讯地址: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兴宁街102号,邮政编码678100;

4.电子邮箱:cnxgxsbgs@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供销社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