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533025MB0T65759N-/2021-0106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供销社 |
公开目录 | 权责清单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
文号 | 浏览量 |
供销社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昌宁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项目申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规范性文件:《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昌政办发〔2011〕113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充办法>的通知》(昌政办发〔2012〕119号全文。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该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相关人员审查材料是否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班子会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日常、财务、项目资金管理,会同项目检查组进行项目检查,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合作社扶持项目申报条件不予以受理的; 2.对不符合合作社扶持项目申报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申报项目,而给予审核通过的; 3.在合作社扶持项目资金使用中,因监管不善、弄虚作假,造成政府性投资损失浪费的; 4.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申报程序或申报条件的; 5.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6.在项目申报、审核、决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供销社办公室窗口,电话号码:0875-7130606,地址:昌宁县田园镇达丙街2号;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875-7120901(转); 3.信函投诉:昌宁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组,通讯地址: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兴宁街102号,邮政编码678100; 4.电子邮箱:cnxgxs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供销社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