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533025MB0T65759N-/2020-121001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供销社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公开的主体为决策承办科股室。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公开应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依据。主要包括决策方案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有关技术依据等;
(二)决策过程。重大事项决策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情况等;
(三)决策结果。经集体研究同意的重大事项实施方案、决定及批准执行的文件等;
(四)决策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后的工作落实情况、执行后评估效果等;
(五)决策解读。对专业性较强、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进行全面详细的解读;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公开的渠道和方式主要包括昌宁县供销社网站、“昌宁供销”微信公众号等。承办单位可根据重大事项决策内容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第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信息按照《昌宁县供销社政务公开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