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索引号 12533025MB0T65759N-/2020-1210009 发布机构 昌宁县供销社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0-12-10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昌宁县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县供销社股室和个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不履行承诺、搞暗箱操作的;

2.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4.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二、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1.未经保密审查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