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533025MB0N09604G/20230111-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产业园区管委会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3-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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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3个2022年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守护生态源、云南首例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案、在线监测助力严惩超标排放。
案例一
某纸业有限公司污水直排螳螂川
2020年5月,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水质在线监测数据发现螳螂川石龙坝断面水质异常报告,第一时间组织拉网式排查,通过逐段分析河道水质变化、溯源排查、暴雨天定点蹲守和突击检查等方式,于26日晚发现某纸业有限公司在螳螂川河岸设置有一个隐蔽排口正在排放污水,采样人员及时对污水进行现场取样,并采取围坝分流河水方式,使排口露出水面,再通过管线溯源排查,对该公司污水管道和暗管排口处分别取样进行特征污染物分析比对,锁定该排口为私设的暗管。检测结果显示,排放污水的污染物中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均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其中悬浮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864倍,化学需氧量超过地方排放标准654倍。
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2021年2月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执行逮捕,7月16日,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6月30日,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200万元,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公司负责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081.5021万元。
螳螂川是长江的支流之一,也是滇池的唯一出水口。近年来,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紧盯辖区内长江支流流域企业环境问题,严肃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本案中,违法企业为降低污水处置成本,通过私设暗管将超标废水直排至螳螂川,致使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违法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在承担污染环境刑事责任的同时,被法院判处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让企业为逃避监管、偷排偷放行为担责,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付费,刑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结果,让违法企业教训深刻。该案例对同类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震慑性、警示性和广泛教育意义。
案例二
某磷化集团电化有限公司
二氧化碳配额履约缺口为29874吨
2022年4月1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磷化集团电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核定发电企业2019-2020年碳排放配额的通知》《关于某磷化集团电化有限公司2019-2020年碳排放不能按时履约的情况汇报》等相关资料,发现该公司在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2020年度)应获得二氧化碳免费配额量79273吨,经核查实际二氧化碳排放量是149469吨,依据相关规定,该公司最终的二氧化碳配额履约缺口为29874吨,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履约申请的提交工作。该公司存在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针对该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行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该案既是昆明市第一起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案例,也是云南省第一起因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被立案调查的案例。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我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实行碳排放权交易是我国环境和发展领域从未有过的重大举措,有助于激励排放实体有效完成减排目标。该案的严肃查处,既对查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设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积极探索,又为如何加强和督促排放实体按时履约碳排放行为提供了参考,具有一定启示意义。
案例三
某化工有限公司50万吨硫酸装置尾气排放口二氧化硫超标
2022年1月5日,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执法人员根据自动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显示异常数据,决定对云南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核实,该公司2021年12月22日23时至23日1时,50万吨硫酸装置尾气排放口二氧化硫在线数据小时均值实测数据为502.8mg/m⊃3;、655.9mg/m⊃3; ,经对照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其50万吨硫酸装置尾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400mg/m⊃3;,在线监测数据小时均值最大值超过排放限值63.9%,其行为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认定该公司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9万元。
“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是生态环境部门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在线监测数据分析,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提高监管执法的针对性、时效性。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在线数据分析,及时发现违法问题线索并查获违法案件,非现场监管执法成效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