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11533025MB1020396X/20261008-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6-10-08 |
| 文号 | 浏览量 |
广大居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维护辖区公共秩序,保障群众人身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有效防范犬只扰民、伤人及疫病传播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田园镇将协同县级相关部门开展流浪犬收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集中收容整治时间
自2026年10月8日起,启动辖区流浪犬排查、捕捉、集中收容整治相关工作。
二、收容整治范围及责任分工
本次整治范围为田园镇辖区(昌宁县城区范围内)。流浪犬捕捉、行政执法工作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等县级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田园镇及各村(社区)负责开展排查摸排、宣传动员、群众沟通、信息上报等协同配合工作。
三、犬只认领及处置说明
所有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七日内为认领期。犬主可在认领期内联系所在村(社区),前往收容点认领,并承担犬只在收容期间产生的饲养费用。逾期无人认领的犬只将依法处置。
四、文明养犬管理要求
为从源头减少流浪犬滋生,切实规范养犬行为,现向广大居民群众倡议如下:
1.养犬居民自觉遵守文明养犬相关规定,外出遛犬全程牵绳,做好管护,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不随意散养、放养,不放任犬只独自外出游荡。违规养犬的,由公安、综合执法等县级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进行处置处罚。
2.严禁随意遗弃犬只。因饲养管理不当,造成犬只伤人、扰民,产生安全隐患的,犬主须依法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
3.欢迎广大居民相互监督、互相提醒,发现流浪犬、犬只伤人扰民隐患,可及时向所在村(社区)反映,共同维护整洁、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
希望广大居民积极配合本次整治工作,自觉践行文明养犬,共同营造安全、和谐、宜居的辖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