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MB1020396X/20231219-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3-12-19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进一步提升田园城市形象,有效利用道路资源,提高城区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费范围
县城1791个停车泊位,即右甸东路224个、右甸南路241个、右甸西路56个、右甸北路117个、文昌路238个、兴宁街330个、武华路199个、滨河路221个、宝达路133个、移动公司22个、宁馨宾馆10个。
二、收费对象
(一)允许停放在城区道路临时泊位上的机动车。
(二)对执行公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专用应急车辆免收县城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费,上述免费车辆执行完任务后不得长期无偿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三)公交车、出租车在专用停车泊位停泊不收取泊位费。
三、收费标准
(一)1个小时内收费2元/车·次,超过1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1元/车·次,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
(二)同1车辆在同1临时泊位连续停车每天收费不超过10元。
(三)实行月卡、年卡收费,1个月一次性结算的每个车位180元/月·车,一年一次性结算的每个车位1800元/年·车;购买月卡、年卡的车辆在有效期内可任意在城区道路临时泊位上停泊。
四、收费时间
每天12小时,即8:00至20:00
五、有关要求
在收费管理区域内停放机动车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照停车泊位交通标志标线在指定机动车停车泊位有序停车。
(二)不得损坏停车泊位的设施、设备;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机动车;不得在停车位上试车、洗车、修车等。
(三)在停车泊位内停放机动车,应关闭车窗,锁好车门,带走贵重物品,做好车辆停放的安全防范工作,收费管理人员不承担车内财物安全管护责任。
(四)机动车违反道路停车管理规定停放的,由县公安交管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六、本通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8日
附件【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城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收费管理的通告.pdf】
附件【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县城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批复.pdf】
附件【昌宁县县城建成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服务管理委托协议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