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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33025MB1020396X/20260630-00004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6-06-30 |
| 文号 | 浏览量 |
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原则
(一)工作运行透明高效原则,进一步营建廉洁、勤政、务实、为民的工作作风。
(二)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公开内容
(一)本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与群众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原则上都应予以公开。
1..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内设科室、机构职能、基本信息、领导介绍;
2.政策文件,主要包括部门文件、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
3.财政资金,主要包括部门预算、部门决算、采购信息、自评报告;
4.通知公告;
5.行政执法信息;
6.建议、提案办理;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局对外公开的信息内容,必须经审核批准后发布。
(二)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个人隐私;
2.商业秘密;
3.国家秘密;
4.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三)信息公开规定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可依照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待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再行决定。
三、公开方式
(一)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昌宁县城市管理微信公众号;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发布政务信息;
(三)昌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务信息公开栏。
四、其它要求
(一)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
(三)本制度由昌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